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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公共關係費失當 並換發票改估價單 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長鄭玉珠

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本(13)日指出,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長鄭玉珠,涉及以公共關係費購買清淨機贈送給校務無關之友人,並兩次更改發票、估價單的品名為吹風機,還提前估價單日期,被檢方以涉有偽造文書、詐欺財務起訴,損及機關及教育人員形象,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於本日以12:1票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 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表示,被彈劾人鄭玉珠違失如下: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入、支出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從而循校務基金編列之校長公共關係費,應受同條例第5條校務基金用途之限制,須為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鄭玉珠卻於106年12月7日以公共關係費向○○○○臺南西門分公司購買吹風機乙支新臺幣(下同)17,800元贈與王姓友人,並據以核銷。惟本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小組本(108)年1月4日調查時,該公司卻聲稱以訂貨單書寫購買清淨機,誤繕為吹風機等語,經鄭員蓋章確認,其實是鄭員更改估價單品名,並要求提早估價日期,涉有偽造文書核銷不實之嫌,核有違失。 惟本案經檢方、教育部及監察院調查發現,鄭員2次均是購買空氣清淨機,先購買再換發票及估價單,致實際購買的品項是空氣清淨機,估價單卻有2種,一種是5支吹風機,另一種是1支名牌吹風機。 另外,實際購買清淨機行為是106年11月5日,106年11月26日去換1支名牌吹風機發票,106年11月29日又改5支平價吹風機估價單,卻要求店家把估價單日期提前為11月1日以符合合理購買流程。 第2次在同年12月24日購買第2台空氣清淨機,又是以換發票、改估價單方式,將購買品名改為5支吹風機,其中9,050元由禮券付款,另7,750元由王姓友人刷卡,惟這筆款項也以校務基金公共關係費報銷。 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指出,事實上鄭員購買的就是2部空氣清淨機,1台自用,1台送給與校務發展無關的王姓友人,卻以1支名牌吹風機、5支平價吹風機報銷,並聲稱送給友人,但5支吹風機被贈與者,有人表示沒有收到。 監察委員表示本案由教育部移送監察院,鄭員身為校長,所做所為嚴重影響教育人員形象,核其所為,除觸犯檢方起訴的商業會計法及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且全案不法所得金額雖不高,違失件數卻非單一,考量被彈劾人身為國家高階教育人員,甚且擔任教育單位簡任職校長人員,理應恪遵上開規定,妥予綜理校務,為下屬之表率,然竟向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不實申領公共關係費致遭地檢署起訴,傷害教育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應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至於被彈劾人之犯後態度,容作為後續司法判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 二位提案委員表示,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長鄭玉珠,涉及以公共關係費購買清淨機贈送予與校務無關之友人,損及機關及教育人員形象等情事,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等規定,事證明確,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