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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幼玲調查苗栗縣石虎公園案,經調查涉有疏失,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8-08-08

苗栗縣政府提案申請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辦理之「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進行「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濕地公園亮點計畫」(下稱「苗栗縣大安溪濕地公園案」,即通稱「石虎公園」),水利署審核補助計畫經費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實際執行單位為苗栗縣卓蘭鎮公所(下稱卓蘭鎮公所)。卓蘭鎮公所承包商於107年2月間工程陸續開挖整地、剷除既有植被,現地呈現土壤砂石裸露狀態,並設置石虎造型之人工水池及硬鋪面步道,遭批政府公共工程帶頭破壞石虎棲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8年8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提案,糾正水利署、苗栗縣政府、卓蘭鎮公所。
另外,卓蘭鎮公所在石虎公園基地旁,另與台電公司爭取2,050萬元經費辦理之植樹計畫。經監察院調查相關會議紀錄暨函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及特生中心現地履勘,均建議石虎確有利用溪床高灘地及長草區之習性,現階段不宜再次擾動及高密度種植景觀樹種,宜以複層植被營造生態棲地之自然演替,提升生態多樣性。卓蘭鎮公所與台電公司允應諮詢林務局及特生中心專業意見後,再行辦理,以為周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水利署復核「苗栗縣大安溪濕地公園案」,審查委員於歷次會議提出應盤點石虎活動情形、避免硬體工程,俾利研擬生態補償措施等意見,實則已屆工程決標期限,審查徒具形式;忽視鄰近140縣道已有石虎路殺事件,於未有生態補償措施情形下審核通過。經監察院履勘發現,現地因高度人工化及三面光溝渠,反不利動物利用,大雨過後排水不良、泥沙四處漫淹,且有生態池水質優養化等情,顯未達成水環境改善目標,水利署難辭審核把關之失。
二、 苗栗縣政府為「苗栗縣大安溪濕地公園案」提案單位,就卓蘭鎮公所提報「產業效益5億元、觀光效益2.5億元及5萬人次遊客量」預期效益照單全收,未核實審查;明知鄰近苗140縣道有多起石虎路殺事件,仍忽視石虎於大安溪流域覓食習性,未能責成該公所辦理生態補償措施,亦未於工程全生命週期落實生態檢核,核有疏失。
三、 全國石虎路殺事件經統計有82件,其中苗栗縣境內即有61件,占全國74.4%,多數分布於省道、縣道及鄉道,且108年7月間即有6天內接連發生4件路殺事件,顯見各級道路設計對一級保育類瀕臨絕種之石虎確有威脅,有立即改善缺失之必要,交通部公路總局、水利署、林務局及苗栗縣政府應依道路結構及周邊環境提出改善對策及採取必要措施,克盡保育瀕絕動物職責。
四、 卓蘭鎮公所為「苗栗縣大安溪濕地公園案」執行單位,本為改善營建廢棄物掩埋情況,立意良善,卻提報超乎預期之效益評估,遭批破壞石虎棲地;明知鄰近140縣道有多起石虎路殺事件,卻於檢核表記載「無關注物種」,無相關生態補償措施即逕予發包施工,現況三面光溝渠反成動物陷阱、泥沙逕流漫淹、水池優養化,且恐無法負擔後續電燈及維護管理費用等情,顯有疏失。
五、 卓蘭鎮公所獲悉本案牽涉石虎棲地,工程開工後經苗栗縣政府裁示應檢視修正工程內容,未立即停工、保留綠地,檢討相關作為,仍持續辦理基礎整地及挖方作業,至破壞現地後始被動研議改善方案,顯非不能也,是不為也,核有怠失。
除提出糾正案以外,監察委員王幼玲也提到:
1. 繼臺灣雲豹疑似滅絕後,石虎為我國僅存原生貓科動物,近30年來保育等級自「珍貴稀有」提升為「瀕臨絕種」,可見數量越來越少,經調查顯示數量不到700隻,每減少一隻,都會對族群的存續造成威脅,尤其遭路殺的石虎很多是覓食後正要通過馬路時遭撞擊死亡,腸胃裡還有剛捕食的老鼠,也有懷胎中或是哺乳中的母石虎遭路殺,顯示石虎棲地的保育刻不容緩,林務局也正在推動「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希望能貢獻相關研究成果,讓水利署推動水環境計畫的同時,也能兼顧生態資源、保護動物重要棲地。
2. 苗栗縣石虎保育條例草案並未「限制私有地開發及公告劃設保護區」,而係規範苗栗縣政府興辦之公共工程,應先行生態諮詢及生態補償措施程序、賦予友善石虎措施補助法源。苗栗縣政府未來推動石虎相關保育政策,例如以「公開」石虎棲地」取代「公告劃設」,降低民眾對於私有地權益受損之疑慮等,允應就錯誤訊息積極澄清,加強溝通,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