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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重大違失造成判決謬誤,監察委員高涌誠、楊芳婉提案通過彈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該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公共危險案件,以複製他案書類方式,製作明顯錯誤之判決書而送達予案件當事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9)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涌誠、楊芳婉提案,彈劾張俊文,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俊文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速偵字第20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姓名為歐○宗,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判決,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宗外,起訴案號、主文、事實及理由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告姓名均為蘇○輝,即誤引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速偵字第2044號蘇○輝公共危險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內容,於被告歐○宗之判決主文,論處蘇○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
二、原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判處被告歐○宗(誤載為蘇○輝)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嗣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被告歐○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原判決量刑時所應審酌之被告歐○宗被查獲酒駕時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3毫克,較被告蘇○輝被查獲酒駕時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75毫克為輕,因此本件被告歐○宗之犯罪情節,顯較誤載之另案被告蘇○輝之犯罪情節為輕。承審前法官張俊文錯誤判決書得心證之理由係複製他案書類內容,以他人情節較重之犯罪事實,判處被告較重之刑罰,影響所及,除判決發生謬誤,亦致民眾認為法院審判過於草率,嚴重侵害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核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1條等規定,並已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提案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