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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區長林建堂涉嫌賣官及背信行為,監委蔡崇義、高涌誠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8-06-14

臺中市和平區區長林建堂於未當選區長前,即預以「當選後提供機要秘書一職」為對價,收受新臺幣20萬元賄款,涉犯刑法第123條準收受賄賂罪;又其前於96年2月間,與張姓民眾(下稱張君)基於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以其名義為張君受讓土地之耕作使用權,使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張君得以受讓取得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使用權,然林建堂嗣於106年10月間以存證信函否認前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主張系爭土地權利為其依法購得,拒絕返還該土地而據為己有,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08年6月11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蔡崇義、高涌誠提案,彈劾林建堂,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林建堂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林建堂於未當選區長前之103年3月間,即預以「當選後提供機要秘書一職由王○助推舉之人擔任」為對價,收受王○助交付之20萬元賄款,嗣於103年12月25日就任區長後,即依前開承諾,任用王○助之子王○顯為區公所秘書,至105年12月31日王○顯辭職止,涉犯刑法第123條準收受賄賂罪。
二、另林建堂前於96年2月間,與張君基於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以其名義為張君受讓土地之耕作使用權,使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張君得以受讓取得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使用權,然被彈劾人嗣於106年10月間竟以存證信函否認前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主張系爭土地權利為其依法購得,拒絕返還該土地而據為己有,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並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