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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王幼玲、副院長孫大川調查機構安置兒童權益 促使花蓮縣府引進穩定支持系統 修復個案生命經驗

  • 日期:108-06-10

監察委員王幼玲、副院長孫大川於108年6月6日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強調,評判兒童最佳利益,要考慮的要素,包括維護家庭環境與保持關係,維護家庭環境包含了維護兒童各種廣義的聯繫。但是各地方政府對於兒童機構安置後之會面時間及次數均有相當限制,甚至比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接見規範,還要嚴格,影響兒童身心發展與其人際支持網絡之搭建。
去(107)年9月間花蓮縣政府對某監護保護個案,以其曾受重大創傷導致身心狀況不穩定為由,而多次阻絕與案主有親密情誼的家庭友人接觸,猶如將個案隔離孤立;另同年12月東部某就讀國小女童因被宜蘭縣政府緊急安置,女童父親向縣府申請會面探視,亦遭否准等情。2件兒童個案均未受到家庭適當之養育及照顧,甚至遭到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致有情緒障礙或行為違常等情形,而機構及政府第一線工作人員面對多重問題之個案,常以保護個案為名,固守規範管制會面,甚至阻斷過往支持網絡的協助,孤立身心受創的兒童,使個案每況愈下,卻缺乏外部督導之反思機制。
監察委員王幼玲及副院長孫大川強調,花蓮縣政府兒童保護體系與教育單位在面對身心受創的兒童時,忽略了兒童的主體性並侵犯兒童與其親友連結的權利,阻斷兒童過往支持網絡,專斷錯判,侵犯兒童人權,使個案案主在與過去連結完全斷裂的處境下,獨自面對生命的創傷,多次進出醫院;監察院立案調查本個案後,花蓮縣政府才開始改變相關作法,積極連結個案之外部資源,如引進由國立東華大學顧瑜君教授指導團隊及媒合專業師資協助辦理「非正式教學資源學習計畫」(床邊學習計畫),為原本憂鬱並有輕生傾向的案主帶來正面改善。
此外,監察委員王幼玲及副院長孫大川表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強調,評判兒童最佳利益,要考慮的要素,包括維護家庭環境與保持關係,維護家庭環境包含了維護兒童各種廣義的聯繫。衛生福利部於105年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範例)」,然該處理原則(範例)僅具參考性質,各地方政府對於兒童安置後之會面時間及次數相關規定均有相當限制,甚至比矯正機關收容人每週至少可以會面一次之接見規範,還要嚴格。鑒於兒童保護個案於安置期間之會面探視,涉及被安置兒童初期的情緒穩定、與未來家庭關係及人際支持網絡之建構甚鉅,相關制度宜思考避免以「防錯」框架設限,衛生福利部應賡續把關各地方政府之實際執行情形,並落實定期檢討及強化相關改善機制,以確保兒童於安置期間獲得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之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