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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對媒體報導「監察院搞烏龍!撤銷彈劾卻未及時通知,害翁啟惠被懲戒」之聲明

  • 日期:108-05-24

有關5月23、24日報載,「監察院搞烏龍!翁啟惠已被撤銷彈劾卻仍遭公懲會記申誡」及「撤銷彈劾卻未及時通知,監察院害翁啟惠被懲戒」報導,本院特此提出聲明如下:
查翁啟惠前於任職中央研究院院長期間,因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重大行政違失,經本院於106年7月24日106年劾字第7號予以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嗣經該會以106年澄字第3498號判決予以申誡在案。該懲戒案件與翁啟惠不服本院前以其101與10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為106年12月7日院台申參一字第1061834215號及107年12月6日院台申參一字第1071833559號行政處分是為二事。
監察法並無所謂「撤銷彈劾」,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8年3月28日第5屆第44次會議決議撤銷者,係有關翁啟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處分,並非彈劾案之撤銷。
又查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應訴願人翁啟惠之請,就其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裁罰案件所提訴願案件,於本(108)年3月28日該會第5屆第44次會議中進行言詞辯論並經審議後,為求審慎,相關決定書內容經送參與言詞辯論與案件審議之委員確認並陳核定後,於108年5月3日發文,係為行政作業程序所需,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