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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陳隆翔檢察官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占公款案件,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提案彈劾

  • 日期:108-05-14

臺中地方檢察署陳隆翔檢察官,於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任內,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219條明文規定,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係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監察院今(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提案彈劾。
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表示,李○惠係曲棍球協會秘書長,負責綜理曲棍球協會全部會務,其為爭取該協會補助經費,於101、102年度向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經費,嗣李○惠因個人財務管理不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及有侵占、盜用公印文之情事且不實登載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持以向體委會、體育署辦理核銷。查本案學員黃生等4人均未領取選手零用金,未曾提供印章亦並未同意被告李○惠代為刻印使用之事實,顯係李○惠有偽造之行為,而相關事證亦經廉政署整理於證物清單中,陳隆翔檢察官卻明顯違反辦案程序(證據清單與緩起訴處分書本文不符),僅論斷李○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未論前階段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方法行為之犯罪事實。再以,被告李○惠如何取得「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及為何未依規定繳銷,進而以之製發相關收據,發生有公印文外觀之效力,應為侵占及盜用公印文之犯罪事實(前階段之方法行為),陳隆翔檢察官亦漏未論斷。由於本案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另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彰化地檢署最終之執行處分命令,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惠」結案,均屬嚴重疏漏。
綜上,陳隆翔檢察官漏未論斷相關犯罪事實,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及違反刑法第219條沒收之明文規定,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係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之情事,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斵喪司法之公信力,雖難以論斷其有故意之情事,亦有重大過失,已有悖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案件,應本於第一線司法審查之功能,善盡正確認事用法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