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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甡拾壹號漁船涉嫌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留置案件,監察院糾正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勞工局,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將漁船更換船長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移請法務部調查

  • 日期:108-05-09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調查「我國籍福甡拾壹號漁船涉嫌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留置」案件,昨(8)日財政及經濟、外交及僑政、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本案調查報告,通過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勞工局,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另針對該漁船於返航途中更換船長,實由大陸船員駕船,我國國人黃○○未出境卻能以船長身分隨船返航,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之違法情事,移請法務部調查。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針對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勞工局等機關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 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對福甡拾壹號漁船遭留置案件,怠行職務於先,又完全無任何危機處理於後,致令政府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有嚴重違失:
(一) 國際勞工組織(ILO)於107年7月17日在網站上公布我國籍福甡拾壹號漁船涉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南非留置,為世界第1艘被國際拘留的漁船,引起國際媒體關注並大篇幅報導,重創我國聲譽及形象。惟農委會漁業署派駐於開普敦辦事處楊先耀漁業專員於107年5月21日即知福甡拾壹號漁船遭留置消息,於5月25日對該漁船外籍漁工進行問卷調查,卻發生「欠缺緬甸及印尼語的通譯人員,對印尼漁工訪談只靠翻譯軟體APP進行訪談溝通」、「進行問卷調查卻未落實隔開訪談」等缺失,調查工作流於應付,且未積極尋求跨部會協助,致未能掌握福甡拾壹號漁船遭南非留置實情。
(二) 而漁業署早於107年5月21日經駐處通知獲悉該漁船被留置,並知悉問卷內容載明漁船已涉及損害漁工權益,迄至107年7月17日遭ILO揭露本案,近2個月期間遲遲無法釐清真相,卻於107年7月18日發布新聞反駁未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再遭國際輿論質疑。
(三) 漁業署雖稱要求該漁船應立即返航並全程監控,卻漠視返航途中將訊號關閉,於接獲漁船通知將於模里西斯停留維修,卻未指派該署駐模里西斯漁業專員查處,致外籍漁工在模里西斯集體被船主要求簽署自願離船書送返回國;並更換船長於返航途中實由大陸籍船員駕船,我國國人黃○○未出境卻能以船長身分隨船返航,致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違法情事均毫無所知,不但嚴重損害漁工權益,亦再度錯失查處先機。
(四) 在國際輿論大力指責之下及展現政府維護漁工人權的決心,漁業署才透過民間團體赴印尼重啟調查訪談漁工,證實該漁船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重罰船主、仲介、清償漁工薪資,並以涉嫌違反人口販運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顯見漁業署對福甡拾壹號漁船遭留置案件,完全無任何危機處理,致令政府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核有嚴重違失。
二、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勞工局未依職權妥處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管理、監督及查察,致損及外籍漁工人權,確有違失,應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
(一)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負責掌理外籍漁工之僱用及解僱,卻未積極依法執行有效監督,始終無法確實掌握在福甡拾壹號漁船工作之外籍漁工實際人數,且海洋局同意核准幹部船員黃○○代理船長職務,卻未查黃姓船長並未出境,卻能隨船返抵臺灣,對於該漁船於模里西斯至返抵臺灣期間無中華民國籍船員擔任船長之重大違規,迄本案約詢時仍認為海洋局僅做書面審查,查證非屬該局權責。
(二)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檢查人員不熟稔該局主管業務,竟誤解福甡拾壹號漁船之我國船員應優先適用船員法而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於107年9月13日該漁船返回我國境內實施勞動檢查時,認定查無違失,嗣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示釐清後,於107年11月28日再度勞動檢查後,始認定福甡拾壹號漁船船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及第36條之規定,裁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
三、 針對福甡拾壹號漁船於返航途中更換船長,實由大陸船員駕船,我國國人黃○○未出境卻能以船長身分隨船返航,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之違法情事,移請法務部調查。
四、 促請農委會議處楊先耀、林頂榮、王茂城等相關失職人員:
(一) 漁業署派駐於開普敦辦事處楊先耀漁業專員之缺失:
1. 於107年5月21日即知福甡拾壹號漁船遭留置消息,於5月25日對該漁船外籍漁工進行問卷調查,卻發生「欠缺緬甸及印尼語的通譯人員,對印尼漁工訪談只靠翻譯軟體APP進行訪談溝通」、「進行問卷調查卻未落實隔開訪談」等缺失,調查工作流於應付,且未積極尋求跨部會協助,致未能掌握福甡拾壹號漁船遭南非留置實情。
2. 迄至107年7月17日遭ILO揭露本案,近2個月期間遲遲無法釐清真相,自行認定福甡拾壹號漁船未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國際輿論質疑。
(二) 林頂榮組長、王茂城副組長之違失:
1. 福甡拾壹號漁船於107年4月16日進入南非開普敦港並於18日接受駐開普敦辦事處卸魚檢查,林頂榮組長於駐處107年4月24日函復有關執行該漁船檢查報告之核辦公文批示「外籍船員有無依規定報准?請查明後陳報。」後續卻未追蹤部屬對其相關指示有無處理,明顯怠行督管職務。
2. 王茂城接獲駐開普敦辦事處函文通知福甡拾壹號漁船於107年5月17日遭南非留置之重大案件,竟視之為非緊急事件,同意部屬以「本案暫無待辦事項,文擬存查」簽辦,嚴重輕忽該漁船被南非留置情事,錯失處理先機,而林頂榮組長對王茂城副組長就福甡拾壹號漁船遭留置之通知及釋放公文予以存查之處理情形均毫無所悉,明顯監督不周。
3. 駐開普敦辦事處漁業專員依漁業署指示於107年5月25日登船對外籍漁工進行問卷調查,內容已載明外籍漁工有每月薪資不符美金450元、飲用水不乾淨不充足、睡眠不足等權益受損情事,涉嫌違反「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惟林頂榮組長未予正視並加以處理,明顯怠行職務。
4. 遲至漁業署透過民間團體安排赴印尼調查訪談外籍漁工、福甡拾壹號漁船於107年9月13日返國接受調查,外籍漁工薪資始獲補發並證實該漁船有嚴重違法事實。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促請外交部、勞動部、行政院、農委會應予檢討改進理由如下:
一、 本案漁業署駐開普敦辦事處楊先耀漁業專員於處理本案時不但未找緬甸及印尼籍通譯人員,也未請求外館協助,調查工作流於應付,致資訊掌握不足,錯失處理先機,外交部應敦促外館檢討改進:
外交部依政府護漁之分工事項,應對於我國漁船遭他國扣押案件提供聯繫處理,以及我國籍船員在我國領海以外受難或涉案遭扣押時,對主管機關農委會提供行政協助。本案漁業署駐開普敦辦事處楊先耀漁業專員於處理本案時不但未找緬甸及印尼籍通譯人員,也未請求外館協助,調查工作流於應付,致資訊掌握不足,錯失處理先機,外交部應敦促外館檢討改進。
二、 勞動部身為中央勞動業務主管機關,不應將遠洋漁船查察業務置身事外,應積極檢討改善。
三、 行政院允應督促跨機關持續推動保障外籍漁工人權之措施,彰顯我國打擊非法的決心,以助臺灣能早日解除歐盟的黃牌警告,維護遠洋漁業的發展。
四、 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已於106年11月16日生效實施,福甡拾壹號漁船事件,突顯相關制度容有未盡周延之處,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允應健全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完善處理機制及制度,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
(一) 本案突顯外籍漁工之勤前教育不足。
(二) 本案突顯外籍漁工欠缺安全衛生訓練。
(三) 針對多人組成之協會團體經營仲介服務之方式,涉及權責區分及服務良莠不齊等問題,允應及早因應。
(四) 落實查察:以福甡拾壹號漁船為例,只要出了事情,中途就將外籍漁工提早解約讓其在第三國下船,再安排其返國或轉僱其他漁船,以規避我國的檢查。目前返國後的查察也是事後,相關事證與事發時間早有所不同,未來將如何落實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