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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李鴻鈞

委員

王美玉、王麗珍、林國明、施錦芳、高涌誠、郭文東、張菊芳、葉宜津、蔡崇義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四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二一二次會議通過施行
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63)監台院議字第五一五號公告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
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本院(82)監台院議字第六一八號公告修正全文七條及名稱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第一條條文
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院台法字第一○九三一三○○一三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

第一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監察法規與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依本院各委員
    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法規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
              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四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
    主管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
    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