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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擬參選人應於108年2月25日前完成會計報告書申報,以免受罰

  • 日期:108-02-11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計2,305位,依法應於選舉投票日(107年11月24日)後3個月內(108年2月24日,惟因遇假日順延至25日前,經由網路上傳或紙本寄出),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違反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時不申報得按次處罰。
為因應上開選舉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監察院於陽光法令主題網,分別提供政治獻金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或空白會計報告書表格,俾利擬參選人參用。擬參選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至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https://ards.cy.gov.tw/login.jsp)操作使用,或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政治獻金/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下載表格。如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疑義,請逕電洽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02-23413183分機155~159、161、162、164、183~186。
另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108年5月31日)內,另參選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或105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108年3月31日,惟因遇假日順延至4月1日前經由網路上傳或紙本寄出)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以上提醒各應申報之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注意申報之期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