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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籲請107年新任之地方公職人員 於108年3月25日前使用網路系統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

  • 日期:108-02-11

監察院呼籲,甫於107年12月25日就任之地方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即108年3月25日前,向監察院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以免受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包含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107年12月25日新就任之地方政務人員等,依規定應於108年3月25日前,向監察院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強制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並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將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辦理信託並申報。逾期申報(或信託)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院籲請新任之公職人員善用「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及信託財產申報),無庸寄送紙本資料,不僅可減少因填寫錯誤或申報欄位漏填的情形,而且省時及安全。另監察院於陽光法令主題網https://sunshine.cy.gov.tw/提供相關法令及參考資料,如有財產申報疑義,請逕電洽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02-23413183分機490~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