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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政府機關對菸業管理及稅捐支用情形 監察院促請落實專款專用 並提升查緝執行成效

  • 日期:108-02-11

年節期間,各地菸品銷售驟增,監察院持續監督政府主管機關在菸業管理及稅捐支用情形。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辦理菸酒管理作業,有關菸酒查緝及督導管理仍有未盡周妥情事,且地方政府對於獲配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有未專款專用,亟待研謀改善等情。監察院調查後發現,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緝經費執行率偏低,並將經費賸餘款逕行解繳市縣庫,未留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等用途,不符專款專用之規定;又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獲配查緝經費之支用情形,長期以來僅消極以函文要求地方政府應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全然未派員實地查核,未落實執行菸捐經費運用要點所定之實地查核機制,致地方政府運用查緝經費之違失持續多年,確有怠失情事,糾正財政部。
調查意見指出,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查緝經費支應考察分攤款、員工尾牙餐敘與慰問花籃等與私劣菸品查緝業務無直接相關之費用,或購置非專用於菸酒查緝業務之電腦設備,或支用於非專責辦理菸酒管理業務人員之薪給,均有違專款專用原則;另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執行查緝經費有多次違反專款專用規定或遲未改善之情形,並未納入查緝經費分配指標項目計算,無法收儆示效果,亟待檢討經費分配機制,俾督促地方政府妥善運用查緝經費。經函請財政部督促相關地方政府,確實檢討改進後,該部為改善地方政府獲配查緝經費不符專款專用規定等情,除已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查緝經費檢討改善事宜」會議,決議對非屬專用於私劣菸品查緝業務之支用項目,應以查緝經費及縣市自籌款項按比例分攤原則辦理外,並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之經費分配方式,地方政府如經查有違反專款專用規定情事,而無改善者,每案將扣減獲配查緝經費總獲配數額5%,以為儆示。相關辦理情形尚均能符合監察院調查意見意旨,惟將持續列管追蹤糾正事項後續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