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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醒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 得申報減除當年所得稅額

  • 日期:108-01-02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惟可扣除的總額均有其上限規定。亦即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營利事業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捐贈人如有依上開規定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減除者,應取得監察院所規定格式的政治獻金受贈收據,但屬違法之捐贈,則不適用前開減除之規定。
捐贈政黨、政治團體的政治獻金,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尚需符合該政黨或政治團體於最近一次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委選舉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百分之一以上。最近一次(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一的政黨有: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等。監察院謹提供上開訊息,供各政治獻金捐贈者參考,以免個人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