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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新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新制上路 受機關補助或進行交易者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 日期:108-01-0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上路,新法重點之一,是有條件放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機關團體進行交易行為或接受補助,但公職人員、關係人必須在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利衝法新制原則上仍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和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也不得接受補助。但為避免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及接受補助的權益,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符合下列六種情形時,可例外進行交易或接受補助,包括:(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對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是由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而承租(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每筆1萬元以下,每年度總計不超過10萬元之補助及交易。
在前述(一)至(三)種情形,公職人員、關係人應事先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而機關團體在補助或交易成立後,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讓公眾可利用電信網路在線上查詢檢視。但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的補助,例如結婚、生育補助等,則無須表明身分關係。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特別提醒,利衝法規定,公職人員、關係人未依規定表明身分關係或機關團體未公開身分關係者,可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影響頗鉅。監察院已在陽光法令主題網中,提供相關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開表,各機關團體可參考並下載運用,讓補助及交易行為符合利衝法規定,避免違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