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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受賄賂 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提案彈劾

  • 日期:107-12-25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於任職期間,假借權力,收受賄賂,以圖本身之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監察院於昨(2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及楊芳婉所提之彈劾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林雅鋒及楊芳婉指出,林錫山擔任立法院秘書長期間,自101年起至104年止,不法收受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之賄賂,為其所不否認,並有2億餘元之巨額現金財產來源不明,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判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在案。
監察委員林雅鋒及楊芳婉表示,林錫山位列特任人員,身居高位,竟驕恣貪瀆,多年來例行性地向廠商收取賄賂,數額高達數千萬元,其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