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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秀林鄉前鄉長許淑銀於秀林鄉公所辦理5項搶險搶修工程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並圖利他人,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提案彈劾

  • 日期:107-12-21

許淑銀自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秀林鄉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代表秀林鄉,綜理鄉政。惟其於101年8月秀林鄉遭受蘇拉颱風侵襲造成嚴重災情、秀林鄉公所辦理搶險搶修工程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受王○福、許○成2人之賄賂共計新臺幣(下同)215萬元,並圖利時任建設課代理課長吳俊宏,使其收受王○福之賄賂共計30萬元,情節重大。監察院今(21)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提案,彈劾許淑銀,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表示,彈劾理由有以下3點: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鄉公所置鄉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同法第84條規定:鄉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二、許淑銀時任花蓮縣秀林鄉鄉長,未能廉潔自持,反而運用綜理鄉務之職權,在秀林鄉遭遇重大天然災害、辦理5項搶險搶修工程之際,收受王○福、許○成交付之賄賂共計215萬元,經花蓮高分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在案,另圖利時任建設課代理課長吳俊宏,使其收受王○福之賄賂共計30萬元。核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嚴重敗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之形象,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公正執行職務之觀感甚鉅,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三、許淑銀對於其收受賄賂共計215萬元一節,坦承不諱,並深感愧疚。雖辯稱其收受賄賂係用於救助災民及支付國軍人員餐費等情,但刑事第一、二審法院仍認定其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彈劾人救助證人程○生及張○珠之金額共計35萬元,亦與其收受215萬元之賄賂差距甚多,其在監察院亦未就賄款全部用於救災舉證以實其說,不能盡信。退步而言,縱使屬實,亦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其收受賄賂之違法事證,已足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