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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發生多起校園體罰事件卻以不當管教處理,未予妥處,校園體罰事件頻仍,我國零體罰政策理想久懸無法落實,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與教育部

  • 日期:107-09-14

針對「據訴,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長期疏忽校園體罰、不當管教、霸凌、侵害受教權等情事」乙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及教育部。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據教育部統計102年至106年各縣市校園體罰事件資料,臺南市國中小體罰事件數量於縣市間比較,確實偏高;復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近5年期間,亦自行查核處理52件體罰事件在案,顯示零體罰政策推動迄今,該市學校體罰事件頻仍,亟待檢討改善。
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臺南市所屬學校遭指訴之5校體罰事件中,教師行為不乏以器物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且部分教師行為結果,確實導致學生身體受傷,諸如:燙傷、瘀傷、顏面撕裂傷等,然而,臺南市學校調查處理教師違法處罰行為,多參採教師主觀動機,並稱教師行為非基於處罰之目的,錯誤認定「體罰」為「不當管教」,未對行為教師以教師法論處停聘、解聘、不續聘等處分,亦無以「不適任教師」進行處理及輔導之可能,無法有效妥適處理相關事件,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對此均予接受,有失主管機關職責立場。
再查臺南市上開5校體罰事件之校安通報,部分與教育部所訂通報時限規定未洽,且各案調查小組之組成程序不一;監察院調查發現,依現行法規,針對校園體罰事件並無律定調查小組之有關規範,因此學校實務處理上,往往各行其是,導致容易錯失釐清事件真相之先機,或者未能完備調查處理程序;另審酌臺南市自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處理檢核表」內容,關於學校組成調查小組之規範實屬空洞,難供學校依循,均有澈底檢討改進之必要。
教育基本法揭示我國「零體罰」之基本教育原則,惟我國國小以下,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且亟需保護之兒童,竟為校園體罰對象之大宗;觀察教育部公布之「校園事件統計分析報告」之102年至106年統計資料,高中職以下累計有834件體罰案,我國校園體罰仍層出不窮,且體罰事件常常遭學校內部認定,僅為「不當管教」,基此,我國校園體罰情形恐較教育部公布之統計分析數據更為嚴重。教育部身為最高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明知校園體罰情形仍存在,卻對於上開學校調查程序規定不明、內部認定錯誤致無法有效管制及輔導教師違法處罰行為等爭議,消極以對,輕忽學生權益保障。
監察委員王幼玲及高涌誠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現行之教師法與有關法令,對於教師體罰行為之認定及論處,因為緊扣「學生身心受到嚴重侵害」與「損及教師專業尊嚴或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等要件,導致難以成立,且因教育人員的體罰行為未能充分反映於考評遷調等人事制度中,益使零體罰理想猶如緣木求魚。
然而,基於積極預防及避免體罰侵害學生權益之擴大,教師體罰行為之構成認定,應立於「抽象危險」層次論之,意即體罰之成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否則何能企求教育基本法明文之「零體罰」理想有實現之日?對此,政府相關部門應儘速深思研處,提出有效消滅體罰之對策。
此外,將來亦允由教育部引導,改變校園內部對於正向管教之聯繫與研討機制,並強化教師相關法令素養,令我國零體罰政策理想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