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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憑兩照片洗冤 警檢審漏查關鍵事證

  • 日期:107-08-15

前因媒體報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指摘警方指認程序瑕疵之刑事補償案件,引起監察委員高涌誠關切瞭解,並發現該案許姓被告除上開無罪判決外,另有1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經調查案關偵審卷宗筆錄等資料,始知許姓受刑人自始否認犯案,且警檢偵查程序之指認過程疑有誘導證人等情事,又數案偵審結果不盡相同,後於調查結果發現該許姓受刑人確屬有冤,並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5)日通過本案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許姓受刑人於104年間因其所有之機車車牌LD3-XXX遭不名人士竊取盜用,而遭疑涉9件相同犯罪事實「騙路人手機、騎機車逃逸」案件。其先後分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4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無罪判決3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1案、有罪1案;又其中有5案嫌犯機車為懸掛LD3-XXX車牌(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搶奪罪、現於服刑中之案)、2案為376-XXX車牌,及2案車牌不明。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前揭涉376-XXX車牌案,已有另案查獲陳男承認犯行(陳男現因該案服刑中),又經比對2張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如附件),察覺許姓受刑人所涉LD3-XXX車牌之5案亦為陳男所犯之可能性極高。故監察院立即約詢陳男及提示相關證據,其當場承認偷竊車牌LD3-XXX及前揭7案皆為其所犯(許姓受刑人因該2車牌共涉之7案),陳男並自覺陷人不義、深受良心譴責,爰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自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判決許姓受刑人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之案件,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之事由,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速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後裁定停止執行。
監察委員高涌誠於調查報告強調: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偵辦許姓受刑人所涉之3案,雖形式上提供6張或9張犯嫌照片供被害人指認,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摘實質上有指認瑕疵;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許姓受刑人所涉2案,僅提供其多年前照片1張供被害人指認,其中1案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指摘有指認瑕疵。前揭機關違反內政部警政署於90年間訂頒「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核有違失。
二、本調查案許姓受刑人所涉9案件中,其中7案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僅6案移送翻拍照片。其中數案僅擷取1張翻拍照片為補強證據,但只隱約可見犯嫌正面、卻不見後方車牌,亦有車牌、不見正面者;或有6張、8張翻拍照片合放於1張A4紙上,致畫面過於模糊、難以清楚辨識犯嫌為何者。經查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承辦本案之蘆洲分局、士林分局、中山分局及新莊分局檔卷內皆無留存錄影畫面光碟,亦未隨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書)一併移送供檢察及司法機關。足見部分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重要證物之移送偵辦及歸檔保存並未落實,核有違失。
三、許姓受刑人所涉9案件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曾於104年8、9月間同時偵辦其中2案,其嫌犯體型特徵及車型顏色皆極為相似,惟分別經證人及監視器畫面可證為懸掛前揭2不同車牌,且一個月內於同一地點監視器所拍攝(如附件),實屬值得詳查之訊息,惜偵查人員未慮及此,致錯失第一時間查明真相之機會,核有疏失。
四、許姓受刑人自始否認犯行並表明車牌遭竊等情事,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之3案中(涉2不同車牌),不僅未查證其所言是否屬實,亦未釐清2個不同車牌之關連性,又無查明與許姓受刑人所涉案件是否有關等犯罪事實,而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程度,即提起公訴,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及第9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之規定。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審理許姓受刑人之案件時,過度重視被害人之供述證據,不僅補強證據薄弱,又忽視警局指認程序瑕疵(僅提供1張嫌犯照片供證人指認),判決許姓受刑人成立搶奪罪。對於如何避免過度重視供述證據,司法院刑事廳允宜研議並轉請各級法院參辦。
六、有關警方未移送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原生證據),而僅移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派生證據),實務上雖承認翻拍照片得作為證據,惟承認其證據能力可能促使警察機關便宜行事。檢察機關及司法機關允宜通令警察機關,如無移送原生證據之困難或正當理由應一律移送。
七、本院調查發現,關於「騙路人手機、騎機車逃逸」之相同犯行,法院判決有詐欺取財罪、亦有判決搶奪罪。由於二罪之構成要件及刑度有別,對於同行為不同罪之結果,最高檢察署允宜洽商最高法院研議統一見解,俾利下級檢察機關及司法機關依循,避免被告之裁判結果差異過大。
監察委員高涌誠指出,平反冤獄為民眾對監察權功能之重要期待。本案偵審程序縱向調查許姓受刑人涉案無從發現真實,而監察權介入以橫向勾稽其所涉案件、並逐一仔細比對方才查明真相,使偵審機關得以自行改正錯誤,還冤者清白。中國維權律師有句諺語,對於冤案洗刷唯有「真兇自首或死者歸來」,本案已有真兇自首,惟許姓受刑人尚於監獄服刑中,若未盡快洗刷冤屈,其恐至明年春節仍無法返家團聚,呼籲社會大眾給予重視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