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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牡丹鄉原住民保留地遭占用經營牟利 監察院糾正屏東縣政府與屏東縣牡丹鄉公所

  • 日期:107-07-06

有關「審計部函報:屏東縣牡丹鄉公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出租管理,涉有違失情事,經通知該公所查明妥適處理,並將疏失究責情形見復,惟未獲負責之答復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07年7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章仁香、仉桂美所提調查報告,除糾正屏東縣政府與屏東縣牡丹鄉公所,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經管該鄉石門段1294地號原住民保留地(下稱系爭土地),承租人違反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經營溫泉SPA農場,該公所卻未依契約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詎逾越作業要點所定權限,逕與其簽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合同協議書」,其違失之咎,殊非尋常。
二、屏東縣牡丹鄉公所與承租人於96年10月簽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合同協議書」後,卻未依該協議之期限,確實列管,並長期漠視系爭土地遭其占用違法經營溫泉SPA農場,核有違失;另該公所雖於102年8月進行收回系爭土地事宜,卻迄107年3月始完成收回,處理期間歷經4年餘,期間承租人仍持續營業,該公所難卸處理延宕之責。
三、屏東縣政府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牡丹鄉公所未收回承租人違約使用系爭土地,未適時導正;並對於該公所逾越權限逕與承租人簽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合同協議書」,卻仍同意備查,顯未盡地方主管機關監督之責,核有違失。
四、屏東縣政府接獲屏東縣牡丹鄉公所查報系爭土地違規使用後,未迅行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復未主動積極查報違章建築,亦未落實後續追蹤調查,未積極按次處罰,或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可立即停止經營、恢復原狀之措施。該府漠視系爭土地持續違規使用、非法經營經年,輕忽聯合稽查工作,內部分工與橫向聯繫機制,形同虛設,殊值檢討。
本案調查報告亦指出,原住民保留地核准租用後,後續稽(抽)查機制並無明文規範,為避免原住民保留地出租後,承租人不依租賃契約或申請租用時所檢附之事業計畫書圖使用,進而影響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與發展,原住民族委員會允應妥謀解決對策,並善加利用國土利用監測計畫,俾利掌握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狀況,及時嚇阻原住民保留地違規行為,確保原住民保留地依規依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