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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已徵收卻閒置土地案 促使內政部改善達72公頃

  • 日期:107-06-19

由於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各級政府耗資新臺幣62億8千萬餘元徵收並取得142萬餘平方公尺之公共設施用地,閒置最長達34年之久,不僅浪費土地資源,也引發原地主之民怨,監察院為督促政府解決問題,前於102年立案調查後,已獲得改善效果。
本案監察院所提調查報告指出:「……對於已徵收卻閒置迄今之土地,內政部允應協助及督促各需用土地人儘速通盤檢討是否仍有興闢使用之需求。如經檢討認為,仍有使用之必要,應儘速限期完成使用;如已無使用之必要,則應依規定辦理撤銷、廢止徵收或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經監察院持續追蹤5年後,已促使內政部將獲得改善(撤銷徵收或進行使用)之土地面積,由103年6月之39.98公頃,提高至106年12月之72.31公頃,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所助益。
其次,調查報告也提及:「……內政部負責核准土地徵收申請案,卻未能確實審核需用土地人執行興辦事業之能力以及興辦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且忽視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准徵收案件之實際使用情形,而未施予後續管考及監督,難辭怠失之咎……。」經監察院持續追蹤5年後,內政部也研訂「已徵收取得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閒置土地檢討改善方案」,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督促所列管案件之需用土地人積極處理,將使得問題逐步獲得解決。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監督政府保衛民眾財產,避免浮濫徵收土地,並將已徵收土地,發揮效益,活絡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