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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院法官戰諭威於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影響相關民眾權益暨該院合議庭之組成,監委林雅鋒、陳小紅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7-03-22

戰諭威法官於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期間,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之進度,致有7案共11次逾4個月以上未進行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監察院今(22)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提案,彈劾戰諭威,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提出彈劾理由計以下4點:
一、戰諭威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有7案共11次逾4個月以上未進行審理,違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稽延案件自律基準」第2點第1款第1目規定,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符合「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6款規定,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核有重大違失。
二、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戰諭威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之規定,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亦為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其失職情事甚為明確。
三、戰諭威對於所承辦案件缺乏積極作為,置個案進度、結案時程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並造成法官僅3人之金門高分院其他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行言詞辯論,此一未能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榮辱與共表現,導致訴訟程序延宕,顯有怠失。
四、戰諭威在其他法院的辦案績效縱使優良,核與其是否構成本件違失行為之認定無涉,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並不能解免其在金門高分院辦案延滯之責。
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指出,戰諭威於103年9月3日至金門高分院報到,竟於僅相隔2個月又10天之同年11月13日,即第1次上簽申請提前回任一審法官,無異視嚴謹之法官人事調動如兒戲。其為調回臺灣,就司法院調查小組成員詢問其在金門高分院延滯案件之情形,未積極配合調查;就其延滯案件之進行,大多歸咎前手法官的說詞,實有愧於法官職責。
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另強調,戰諭威於金門高分院之受理案件量,相對於本島其他二審法院之案件量為輕,且案件之質與量均難謂繁重。戰諭威之3位前手法官於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皆未有案件逾4個月未進行之情事,但戰諭威雖自稱案件已超過其能力負荷,然在積案甚多的情形下,竟不以辦理審判事務為優先,免致當事人之權益受有損害,反而頻繁回臺參與研習,其回臺參加研習時數超出同院其他2位法官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