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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例行性超音波檢查」未要求掃描胎兒四肢?!監察院敦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討改善

  • 日期:107-03-06

民眾向監察院陳情;敘述「新北市某婦幼聯合診所陳姓院長於渠妻懷孕時未詳予進行產檢,致女兒出生後始發現肢體異狀,疑涉醫療疏失,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告訴,雖經該署委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惟疑其鑑定報告涉有諸多缺失,致該署為不起訴處分,後經聲請再議,仍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損及權益」等情,經監察委員尹祚芊、林雅鋒完成調查,並於107年2月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該案之調查報告。
本案緣起係陳訴人之妻於懷孕期間,皆按時前往新北市某知名診所進行產前檢查,其中包括13次產前例行性超音波檢查,超音波檢查皆由醫師親自執行並當場判讀,同時告知孕婦胎兒均健康,沒有問題,整個孕妊期間均未發現胎兒有任何異狀,但至胎兒出生後,始發現新生兒四肢僅有左腿,而無雙手及右腿之極端異常狀況。陳訴人雖循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本案醫師就產檢之執行,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為符合醫療常規,而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陳訴人乃向監察院陳情。
經監察院調查瞭解,目前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提供補助之孕婦產前檢查共計10次,其中僅於第3次產前檢查(即妊娠20週前後)提供1次胎兒之超音波檢查服務,而此次超音波檢查係屬第一級(Level 1)超音波,國健署給予補助新臺幣(下同)350元予執行產檢之醫師。惟經監察院諮詢3位婦產科超音波檢查專家意見咸認為,孕婦產前超音波檢查,只做1次是不夠的,至少應執行2次至4次,且宜增加測量四肢長度,並認為現行給付350元之檢查費用有偏低之不合理情事。
調查報告指出,據國健署函復監察院說明表示,產檢於孕期20週時,執行超音波檢查之目的,係為瞭解胎兒的大小,檢查項目包括胎兒的頭頸、腹圍與大腿長度(紀錄僅要求記載單側腿長)等胎兒生長測量,以及胎盤位置、胎數、心跳、胎兒周數、羊水量等基礎檢查。若孕婦經例行性產檢超音波檢查(指Level 1)發現可能有異常時,或家族、前一胎有結構上之異常,可由醫師依專業判斷及醫療需求,循健保給付提供較高階之超音波檢查,即第二階或第三階的超音波(指Level 2,Level 3)。惟於本案中,縱使產檢醫師共執行13次超音波(其中1次有給付,其餘12次為「免費奉送」),卻連最基本的胎兒四肢健全情形都未能篩檢出,如何寄望醫師據以施行高階超音波檢查?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對於本案之鑑定結果,亦由於國健署上開關於現行產檢之規範情形,而認定相關檢查符合醫療常規。故監察院建請國健署蒐集歷年來的相關資料,研究目前所提供孕婦之「產前例行性超音波檢查」,是否足以提供孕婦所需資訊及對我國新生兒照護之所需,再權衡是否酌增該超音波檢查之篩檢範圍、項目或頻率,並綜合各相關因素,妥予評估現行補助費用高低之合理性,研議更周延可行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