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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監察院彈劾海軍131艦隊艦隊長胡志政少將等9人

  • 日期:107-02-23

監察院彈劾案件審查會今(23)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就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風三型超音速反艦飛彈(下稱雄三飛彈)事件,提案彈劾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所屬131艦隊部(下稱131艦隊部)艦隊長胡志政少將等9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等情案,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本案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辦理約詢80餘場次後,認被彈劾人等有以下違失:
一、被彈劾人林伯澤彈劾理由:
(一)擔任131艦隊部金江軍艦(下稱金江軍艦)艦長負有全盤責任,未善盡指揮監督責任,引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其所屬除違規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外,且無任何幹部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單獨以作戰模式操作,誤射飛彈。
(二)對飛彈全系統備便欠缺認知,於甲操測考當日,同意所屬領取逾越安全管制範圍之火線安全接頭5支裝接真彈,引致事故。
(三)擔任金江軍艦艦長,於接任指揮權未達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且於未取得艦長合格簽證即進行戰備複驗,未符甲操測考資格即申請甲操測考。
二、被彈劾人林清吉彈劾理由:
(一)為金江軍艦副艦長並兼任訓練官,負有督導全艦訓練職責,平日竟未依法落實訓練,致使該艦工作紀律廢弛,肇致該艦辦理甲操測考前,其所屬於作戰模式下,竟將火線安全接頭接上真彈,違反規定。
(二)於艦長離艦作為其代理人時,亦未能切實指揮艦艇,致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擅自離開戰情室,獨留高嘉駿於戰情室內,而無其他幹部在場,逕自執行接戰程序演練,而誤射實彈。
(三)明知艦長林伯澤於105年4月11日始接任指揮權,應於3個月後始得申請甲操測考,卻於製作之「甲操測考資格檢查表」勾選其符合資格。
三、被彈劾人胡志政彈劾理由:
(一)擔任131艦隊部艦隊長並為金江軍艦直屬督管主官,就屬艦配置雄三飛彈之火線安全接頭未妥善保管,違反海軍械彈、爆材管理規定。
(二)131艦隊部艦艇違反安全紀律,於甲操測考靜態檢查,違規將火線安全接頭連結真彈呈現飛彈備便者,非僅金江軍艦單一個案,足見,其輕忽風險,毫無警覺,未善盡職責。
(三)擔任131艦隊部艦隊長並為金江軍艦直屬督管主官,其所屬金江軍艦甲操測考報進申請表,未經權責主管核定,即電傳予艦指部。
(四)經年對所屬艦長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均准予申請甲操測考。
四、被彈劾人許秉立彈劾理由:
(一)擔任131艦隊部作戰科作戰訓練官,負責131艦隊申請甲操測考之報進、審核工作,應知金江軍艦艦長林伯澤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不符甲操測考資格,而未能依法剔除。
(二)未經核准將所編之「海軍131艦隊105年第3季(7月至9月)甲操報進申請表」電傳至艦指部。
五、被彈劾人李連仁彈劾理由:
(一)擔任131艦隊部作戰科科長,就辦理金江軍艦戰備複驗時,所屬未執行靜態檢查程序,不予糾正,致金江軍艦不諳攻船飛彈之靜態檢查程序,而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
(二)李連仁為被彈劾人許秉立之直屬長官,知悉許秉立所簽辦之「105年第3季甲操測考報進申請表」未經核准,未加導正,足證海軍131艦隊公文作業與行政程序,均悖離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與海軍131艦隊艦艇甲操測考報進管制規定等相關法令。
六、被彈劾人林明華彈劾理由:
(一)擔任艦指部作戰處處長,任職期間就所屬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或以預劃戰備複驗等違法情事,監督不周。
(二)本次事件,艦指部105年第3季甲操測考報進單位稿既經林明華覆核並無金江軍艦,然105年7月1日晨會作戰報告時,在其業管之資料,卻列入同日金江軍艦參與甲操測考執行任務資料,就其業務顯未善盡「客觀注意義務」。
七、被彈劾人曾紀郎彈劾理由:
擔任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測驗考核中心(下稱測考中心)飛彈測驗士,負責執行各類型艦艇兵器(平面、對空射擊驗收)測裁事宜,就部分艦艇真彈接上火線安全接頭之情事,未依雄三飛彈海用MOD3射控裝備操作維修手冊所示安全守則,確實檢查,並予糾正。事後又一再辯稱均嚴格要求受測艦艇火線安全接頭不能接真彈,相互矛盾,顯與事實不符。
八、被彈劾人李光敏彈劾理由:
(一)曾擔任測考中心主任,負責綜理艦艇甲操演驗收及一般行政業務之遂行等業務,作為甲操測考帶隊官時,就部分艦艇真彈接上火線安全接頭之情事,未依雄三飛彈海用MOD3射控裝備操作維修手冊所示安全守則,確實檢查,並予糾正。
(二)擔任測考中心主任期間,除未明確律定甲操測考雄三攻船飛彈之備便程度外,辦理攻船飛彈觀察評鑑表,又錯誤援引與裝備檢查無關之通信與電子損傷,作為檢查依據,導致部分受測單位誤解甲操飛彈備便意義,而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違反安全規定。
九、被彈劾人史建斌彈劾理由:
(一)擔任測考中心主任,綜理艦艇甲操演驗收任務之遂行,但受測艦艇雖於受測前2週,將資格審查表等相關資料送測考中心,該中心從未依甲操測考實施計畫辦理甲操測考資格之審核,史建斌身為測考中心主任,未能確實要求所屬確實依法辦理資格審核。
(二)金江軍艦未符甲操測考資格,又因該中心未能事前審核,致使該艦仍於105年7月1日進行甲操測考之準備,而於該中心測考官登艦審核資格前,發生雄三飛彈誤射情事,史建斌未能確實督促所屬依據規定辦理資格審查,確有違失。
另外,監察院為瞭解131艦隊甲操報進申請情形,調閱104年第2季迄105年第1季之報進申請表之相關檔案,發現上開檔案全未歸檔並均銷毀,違反國防部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檔案保存之規定,被彈劾人胡志政、李連仁分別擔任131艦隊部艦隊長及作戰科科長職務,未善盡督導之責。
另查105年7月1日金江軍艦靠泊左營水星#7碼頭,計畫接受教準部甲操測考任務,領用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均未辦理登記。續調閱槍械領用記錄簿,亦無火線安全接頭之支領用情形,被彈劾人林伯澤顯未能落實該艦槍械彈藥之管制;監察院再查131艦隊配屬雄三飛彈之相關屬艦於甲操測考時,火線安全接頭領用情形,發現有置於艦長室、兵器長室,亦有置於械彈室,均無任何領用記錄,被彈劾人胡志政就落實屬艦槍械彈藥管制,亦有督考不周之情事,以上各員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位提案監察委員沉痛表示,本次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發生之主要原因係1.工作紀律廢弛2.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接真彈及3.違反甲操測考申請程序等,建議國防部依下列意見,懲前毖後,切實檢討改進,以策來茲:
一、臺灣四周環海,領受海洋的恩惠,也蒙海洋的保護,古希臘修昔底德「知道如何征服與利用海洋的人,海洋就會把權力賜給他」。臺灣作為海洋國家,若喪失海洋控制權,國家安全將危在旦夕,面對中共海軍從過去「積極防禦、近海防禦」,到西元1998年開始建構航母轉變為「遠洋作戰」,臺灣海峽已非天險,未來將更可能有效阻擊並控制臺灣周遭海域,唯賴精實海軍,方能維護臺灣安全。然而監察院調查本次事件,發現非僅為金江軍艦單一個案所犯之缺失,而是海軍整體內部控制系統失靈,軍紀鬆弛所致,若面對未來變故,海軍如何保衛臺海安全,實應鑑於本次事件中,就監察院所發現之所有違失,確實改進。
二、雄三飛彈係超音速反艦飛彈,為我國重要軍事武器之一,具抗電戰干擾能力,採低空掠海,接近敵艦目標,可以有效打擊敵方船艦,殲滅敵人戰力。對此重要精密裝備,監察院調查發現,相關操作均有賴專業士官,軍官全不熟悉,故就甲操火線安全接頭之領用數量,與真彈是否應接上火線安全接頭,方為裝備全備便,軍士官同時產生錯誤認知,肇致本次事件發生,海軍對於軍士官教育應予強化精進。
三、軍紀是軍隊的命脈,沒有軍紀就沒有戰力,本次事件發生,131艦隊與艦指部就金江軍艦艦長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並以預劃戰備複驗等違法情事,置之不理,悖離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與海軍131艦隊艦艇甲操測考報進管制規定等相關法令,茲事體大,是嚴重欠缺軍紀之行為,海軍自應深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