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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規定有違憲之虞 監察委員高鳳仙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2-22

監察委員高鳳仙於去(106)年接獲陳情指出:民眾因詐欺案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後,由檢察官向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期間並無認罪,並於接獲起訴書後,立即向地方法院遞狀表示不服,且同時要求法官轉由通常程序處理,但不久即收到有罪判決,現行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之規定與司法實務之運作,嚴重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刑事訴訟法上聽審請求權,肇致人民司法救濟權受損等語。經函詢司法院表示意見後,高鳳仙於21日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本件調查內容包括:究現行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係採書面審理,然未經開庭程序即為裁判,是否剝奪被告享有接受法院公開審判、言詞辯論、與證人對質及交互詰問等之訴訟權利?有無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規定?檢察官未取得被告同意,即逕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否有濫用簡易程序之疑慮?在前述情況下,被告不服判決結果必然提起上訴,則簡易程序是否能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相關問題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