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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關注舊制勞工退休問題 對於政府部門未重視勞工權益 未率先依法提撥足額舊制勞退準備金 提案糾正並持續要求主管機關強化保障勞工權益

  • 日期:107-02-21

民國101年7月間「耀元電子」、「聯福製衣廠」、「興利紙業」、「東菱電子」等員工自救會,到監察院陳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勞委會)未依法嚴查雇主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致勞工在85年全臺惡性關廠風潮中權益受損等情。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於102年提案糾正:「勞委會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另苗栗縣政府於102年3月29日,退回華隆公司頭份廠工會申請與該公司勞資爭議調解,損及權益,該工會向監察院陳訴,請求協助,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3年提出調查報告,該報告調查意見明確指出:「原勞委會、苗栗縣政府未能就華隆公司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落實查核處罰,致生勞工權益損害事件,允應亡羊補牢,主動協助或輔導(華隆)勞工確保相關權益」。上開相關案件均顯示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未善盡職責,未能確實督導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有損勞工權益。
目前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辦理者為舊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為新制,兩制度並行。經查,截至105年底,仍適用「舊制勞退」勞工約106.2萬人,所涉事業單位達11萬2,527家,「舊制勞退」雖於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範雇主應提撥勞退準備金,但要求提撥率為2%至15%,如遇經營不善或有意逃避責任的雇主,往往發生不按月提撥,產生提撥不足,員工退休後仍無法安心頤養狀況;鑑於以往發生因歇業、清算、惡性倒閉或宣告破產時,雇主除積欠員工薪水之外,亦因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無法立即支付大筆舊制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的狀況,引發許多關廠工人的陳抗事件,包括以佔領臺北車站、臥軌等激烈抗爭方式,表達對政府之不滿。政府於是進行修法,除原有勞基法第56條第1項按月提撥規定外,新增第56條第2項補足差額規定,規範雇主應於年終預估次1年度符合退休要件勞工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以增加1個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準備金之提撥。
上開修法完成,確實使勞工之勞動債權可獲得進一步保障。惟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部分事業單位尚未依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千餘億元等情,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推派委員調查,調查報告於106年6月7日審議通過,調查結果發現:部分公部門未率先依法提撥及籌編預算因應,未足提撥金額,迄至106年3月底,高達44.31億元;復對於選擇及保留「舊制勞退」之106.2萬名勞工,勞動部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未善盡督導職責,積極查處,迄105年底,累欠逾1年者達7,919家,逾5年者2,996家;地方政府亦未落實裁罰,105年間,8,407家未辦理、未足提撥313.77億餘元,惟僅裁罰46件,罰鍰僅423萬元,為保障勞工權益,監察院予以糾正在案。同時,該院持續列管追蹤主管機關對該糾正案之辦理情形,而在後續檢討改善過程中,又發現有公部門,遲自106年始將縣市升格時,承接所轄清潔隊員移撥前之年資納入,及新增停車收費管理員所需退休金,共遽增約25億元之情形。
鑑於舊制勞退金提撥攸關勞工權益甚鉅,監察院除列管追蹤、定期督促主管機關積極辦理外,更決議研擬專案檢討議題,於106年年度巡察行政院時提出詢問,並經行政院賴清德院長說明:往後持續對勞工的保障事項予以強化;勞動部則回應:將加強查核及處理。行政院更於107年1月25日就舊制勞退準備金提撥問題,書面回函說明略以:
一、勞動部在104年2月修法後,加強補助地方政府查核人力,105年及106年合計查核27萬3,118家次。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尚未開戶之51家,至106年12月1日,已由地方政府全部輔導完成開戶。另經會同地方政府積極宣導及查核稽催,105年度足額提撥比率達93.22%,106年第2年執行,足額提撥比率達97.32%,足額提撥比率持續提升。
三、部分地方政府及國防部等8個公部門未補足差額,經監察院糾正後,勞動部業函請相關機關儘速籌措經費補足,其中國防部已於106年12月補足差額,尚未補足差額之地方政府,勞動部將持續催促,請其儘速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