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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副所長接連酒駕肇事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7-01-24

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專門委員林振勇,於其任職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下稱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分別在105年7月16日、同年月26日2次酒後駕車肇事,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事後均未主動告知服務機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24)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提案,彈劾林振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表示,彈劾理由有2點:
一、林振勇任職高雄市監理處副處長期間,於100年7月21日晚間因酒後駕車,逆向行駛高速公路,遭警察攔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仍不知警惕,竟在任職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於105年7月16日晚間因酒後駕車,追撞前方車輛,致該車再推撞前方車輛,又不知悔悟;復於同月26日晚間酒後駕車追撞前方車輛,2次酒駕均經法院判決成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二、林振勇2次酒駕肇事後,均未依規定主動告知服務機關,經不具名民眾於事發2個月後向公路總局檢舉,違失行為明確。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指出,林振勇雖辯稱:嘉義區監理所考成會曾作成記大過等懲處,惟公路總局不予核備該懲處令及考成會召開之程序不合法等語,然林振勇所辯僅在爭執機關處分當否,並不影響其酒駕肇事等違失行為之認定。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特別強調,林振勇服務於公路監理機關,負責督導酒駕裁罰之業務,曾於100年間因酒後駕車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竟不知警惕,仍再度2次酒後駕車肇事,累次觸犯刑章,事後亦未主動告知服務機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已影響公眾對其職務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乃彈劾林振勇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以申官箴,而維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