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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儘速修正 建構符合人民期待之院、檢、警關係

  • 日期:107-01-10

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警察、檢察官及法官間之關係,惟該條例早於行憲前即已制定,條例內容陳舊且不合時宜,實務運作上更導致檢警關係之對立緊張。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於本(10)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之調查報告,調查意見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具有融合司法及警察機關共同執行職務之價值目的,法務部宜考量機關對等及相互尊重之原則,以防止權力濫用及保障人權。
調查報告指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以概括及不對等之框架,授予法官、檢察官指揮全國各司法警察機關人員之指令權,欠缺防止權力濫用之機制,又該條例逕予獎懲之規定,有侵越機關人事管理權之虞,法務部宜參酌司法警察機關建議,研議建立合理的協調及監督機制,行使指令權時,宜採取書面或補行書面之要式行為,以明確權責及執行依據。
本案調查委員表示,實務上主要爭議事項包括:檢察機關要求警察機關耗費龐大人力,執行無實效之防逃監控、長期借調警察機關人員協助偵辦案件、要求警察代法警執行戒護及解送被告等勤務等,均有待檢討改善。院、檢依該條例行使指令權時,宜考量警力的合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