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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機構高達22%兒少曾被轉換 116家因照顧人力不足而未足額收容 3家被評鑑丁等仍繼續營業 照顧人員時數規定違背母法 監察院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7-01-05

「衛生福利部未妥處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聘用制度未臻健全,導致機構人力長期不足,衍生諸多問題;另對於該等機構之輔導管理、設置標準及評鑑制度亦未臻健全完善,造成機構服務品質及兒少受照顧權益未獲確保等情」乙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7年1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報告,促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檢討改善見復。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103年至105年各年度寄養家庭數均不超過1,400戶,因數量有限,所以寄養家庭多僅安置未滿2歲嬰幼兒,滿2歲後,通常會轉至安置機構。監察院向安置機構數前5大之高雄市、屏東縣、桃園市、臺南市及花蓮縣調閱相關資料顯示,該5縣市104年至106年6月共安置4,736人,其中曾被換機構安置者高達22.1%,轉換3次以上者也達1%。多次轉換機構可能對其人格發展及身心有不利影響。衛生福利部應與地方政府合作,以防止多次轉換機構。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至106年6月底止,國內兒少安置機構計123家,總核定床位數5,225床,實際安置人數僅3,310人,高達116家之實際安置人數低於核定床位數。機構人員表示,因聘請不到生活輔導員及保育員,照顧人力不足,而無法足額收容。衛生福利部應協助地方政府、國立空中大學等,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訓練,解決照顧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
監察委員高鳳仙亦表示,自98年至104年止,兒少安置機構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丁等者共8家,其中4家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1家由地方政府命其停辦1年,另3家仍然繼續收案營業,衛生福利部應對於評鑑丁等機構,建立適當罰則及淘汰機制,使安置機構對兒少提供妥善的照顧服務。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兒少安置機構照顧人員工時,不受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限制,勞動部卻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引發該指引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質疑。兒少安置機構表示:其安置對象與老人或殘障機構不同,不需時時刻刻照護,故照顧人員於夜間睡眠時間,不應等同上班時間或計入加班。勞動部應考量兒少安置機構之特殊性,對於「受雇主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處於備勤狀態」等用語,作更明確具體解釋,以解決照顧人員於待命及睡眠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之爭議。
詳細調查報告意見如下:
一、兒少安置依法以家庭親屬為最優先,其次為寄養家庭,無寄養家庭時,始應安置於機構中。據衛生福利部兒少家庭寄養概況統計資料,103年至105年各年度寄養家庭數均不超過1,400戶,儲備寄養家庭戶均不超過310戶,因數量有限,寄養家庭多僅安置未滿2歲嬰幼兒,滿2歲後,通常會轉至安置機構。關於全國安置兒少之實際轉換機構情況,衛生福利部並無相關統計資料,監察院向安置機構數前5大之高雄市、屏東縣、桃園市、臺南市及花蓮縣調閱相關資料,該5縣市104年至106年6月共安置4,736人,其中曾被換機構安置者高達22.1%,轉換3次以上者也達1%。多次轉換機構可能剝奪兒少之原依附關係,對其人格發展及身心有不利影響。衛生福利部允應正視寄養家庭資源不足、安置兒少多次轉換機構等問題之嚴重性,積極拓展寄養家庭資源,建置兒少轉換機構相關統計資料,與地方政府共同研擬合作,防止多次轉換機構,以健全兒少之人格發展。
二、據衛生福利部查復,至106年6月底止,國內兒少安置機構計123家,總核定床位數5,225床,實際安置人數僅3,310人,高達116家之實際安置人數低於核定床位數。機構人員表示,因聘請不到生活輔導員及保育員,照顧人力不足而無法足額收容。近年來,大學畢業生多無意願投入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地方政府很少辦理專業訓練,衛生福利部亦很少給予補助。監察院約詢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就業處關永忠代理處長表示,願為官兵辦理此專業訓練並給予補助,以協助取得專業資格,國立空中大學唐先梅副校長亦表示,非常有意願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此訓練課程,以促進學生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衛生福利部允應提出有效對策,協助地方政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國立空中大學等,積極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訓練,使更多有意願且具熱忱者投入機構服務,以充實機構人力資源,解決照顧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
三、自98年至104年止,兒少安置機構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丁等者共8家,其中4家因建築規模未符規定、專業能力及機構環境仍未能改善或自行提出撤銷設立許可等因素,而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1家因屆期未改善而由地方政府命其停辦1年,另3家仍然繼續收案營業,主管機關對於被評鑑為丁等之機構,如未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條各款所列事由,僅能一再函請機構,停止新收個案及列管之,欠缺相關管理及罰則規定,顯有未當。再者,評鑑制度被批評存有增加工作人員負擔、評鑑指標不一、評鑑標準不盡合宜、設施設備指標不符實需、照顧「非行兒童及少年」等高難度個案之機構常被迫關門、評鑑丁等無退場機制等缺失。衛生福利部允應深入調查研究兒少安置機構評鑑制度之缺失,修訂相關評鑑法規,提出更公平、妥適及務實之評鑑方式,對於評鑑丁等機構,建立適當罰則及淘汰機制,使安置機構均能對兒少提供妥善的照顧與服務。
四、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兒少安置機構照顧人員工時不受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之限制,勞動部所訂定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卻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因而引發該指引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質疑,且招致部會相關法令相牴觸,而犧牲個案生存發展權益之批評,洵有欠當。再者,有些兒少安置機構表示:其安置對象與老人或殘障機構不同,不需時時刻刻照護,故照顧人員於夜間睡眠時間,不應等同上班時間或計入加班等語。勞動部則稱:應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照顧人員如處於備勤狀態,無法自由運用,應屬工作時間等語。惟此種解釋過於概括模糊,且許多兒少安置機構不知有此種解釋存在。勞動部允應考量兒少安置機構之特殊性,對於「受雇主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處於備勤狀態」等用語,作更明確具體之解釋,並廣為宣導,以解決兒少安置機構照顧人員於待命及睡眠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之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