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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直聘中心職能不彰,引進外籍勞工比率低,且提供就業轉換資訊不足,衍有非法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轉換雇主費用等違法情形,監委促進勞動部積極檢討改進

  • 日期:108-08-17

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在96年12月31日成立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聘中心),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後,重新招募的業務量大幅縮減,另建置之選工系統亦無法及時提供雇主用人與外籍勞工工作需求,導致有仲介改向外籍勞工收取轉換雇主的費用(即俗稱「買工費」)等情事。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7)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尹祚芊之調查報告,請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尹祚芊指出,勞動部成立直聘中心,推動直接聘請外勞,但是因為手續文件仍不夠簡便,透過直聘引進外勞的比例始終未超過1成,107年降至1.13%。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後,外籍勞工不必每3年就得出境,重辦入境手續,負擔相關費用。惟修法迄今近3年仍發現有雇主主張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應出境後再入境重新聘僱,及有不肖仲介改向外籍勞工另收取「買工費」等情。勞動部建置「移工轉換雇主專區」,但網站並沒有能夠搜尋接續聘僱雇主的資料,未提供外籍勞工足夠、對等且透明的就業轉換資訊,衍生許多問題,另現行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之項目是否包含轉換新雇主及工作,是否應於服務契約範本中明定,亦尚有待勞動部通盤檢討研議。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尹祚芊針對直聘中心及「買工費」疑義,指出下列缺失,勞動部應檢討改進:
1. 勞動部成立直聘中心推動直接聘僱外籍勞工制度,甚值肯定。惟實際透過直接聘僱引進外籍勞工比率明顯偏低,104年度雇主透過直聘中心引進外籍勞工占同期間外籍勞工總引進人數比率11.9%已是自成立至107年底逾10年間最高,但隨之業務大量萎縮,107年降至1.13%;勞動部雖稱已簡化申請手續以降低雇主對仲介市場的依賴,但雇主仍認直聘有程序耗時、手續繁瑣及容易因疏忽違反法令致被裁罰等不便使用。勞動部允應積極蒐集並參採雇主或外籍勞工使用意見,持續精進直接聘僱流程的簡化及完善所提供服務之功能,以提升雇主採用之意願。
2. 勞動部於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提供雇主線上選任外籍勞工服務,惟受限部分來源國未配合開放直聘,或限制開放業別,歷年成效就僅有當年度引進家庭看護工2名,其餘年度均掛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初次招募引進人數雖逐年上升,惟尚不及同期間外籍勞工總引進人數比率的1%,且有雇主反映來源國提供2至3倍名單未能滿足其用人需求,使得雇主仍需委託仲介以即時補充人力缺口等,直聘美意大打折扣。勞動部允應積極強化與各來源國溝通、協調,以擴大直聘之效益。
3.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後,外籍勞工不必每3年就得出境,並重辦入境手續,又要負擔相關費用,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惟修法迄今近3年仍發現有雇主主張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應出境後再入境重新聘僱,及有不肖仲介改向外籍勞工另收取「買工費」等情,部分接受政府委託臨時安置外籍勞工之團體對「買工費」均有實際聽聞;而勞動部卻表示未曾接獲檢舉個案而無法處理,忽視外籍勞工與雇主、仲介之地位不對等及舉證之困難,對於外籍勞工疑遭剝削等情置若罔聞、束手無策,作為有欠積極。
4. 勞動部於「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建置「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惟該網站並不易於搜尋或連結,且欲聯絡轉出外籍勞工時僅能向其委任之仲介聯絡;切換至英文、印文、越文及泰文四國語言時,專區功能就僅剩以外籍勞工護照號碼查詢是否符合轉換資格,並沒有像中文頁面能夠搜尋接續聘僱雇主的資料。勞動部未強化直聘中心既有職能於先,又未提供外籍勞工足夠、對等且透明的就業轉換資訊,衍生許多問題,「買工費」即是一例。雖於本案調查期間勞動部已重新將專區上線並優化功能,惟是否符合外籍勞工與雇主實際需求,勞動部仍應持續追蹤與檢討,並亟待加強宣導及推動。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尹祚芊強調,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時間最長可12年,家庭看護工符合規定者更可延長為14年,惟依勞動部統計自105年11月至108年2月底止,契約期滿希望續留臺灣工作向勞動部申請轉出之外籍勞工轉換成功比率卻僅有3成,顯示除由原雇主續聘的情形之外,多數雇主仍然選擇重新引進外籍勞工,顯示現行規定對於聘僱期滿外籍勞工願意繼續在臺工作之轉換作業,提供資源及保障仍多有不足;另現行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之就業服務項目是否包含轉換新雇主及工作,或是否應於服務契約範本中明定,亦尚有待勞動部通盤檢討研議。
另安置單位為發生勞資爭議或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之外籍勞工提供在臺臨時安置與保護作業,協助不諳中文及法令規定的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累積許多實務經驗,勞動部於檢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定位與未來能夠提供服務,允應廣納非營利團體及外籍勞工意見,以更完善就業服務制度對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