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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獨漏市占率九成以上之含餡及棕色巧克力,且棕櫚油高溫後具2A致癌物質,卻未訂定管理規範 監察院促請衛福部督同食藥署改善

  • 日期:108-08-15

七夕情人節隔天,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通過田秋堇委員及蔡崇義委員調查報告,兩位委員表示,衛福部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對象未包括占率高達九成以上之「含餡」及非固體型態之巧克力;且對巧克力產品中取代「可可脂」之「植物油」含量規範,遠較國際寬鬆,甚至無上限規定;另巧克力產品所使用之植物油,幾乎多為「棕櫚油」,而「棕櫚油」經高溫加工所產生之「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已列為Group 2A(極有可能為人類致癌物),衛福部雖表示將研訂管理規範,惟迄今仍未公告相關限量規定。上開缺失,促請衛福部督同食藥署改善。
衛福部於105年6月24日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只以「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為規範對象,明定其總可可固形物、可可脂膏含量、非脂可可固形物……等須符合一定含量(詳附表一),卻未規範占巧克力產品九成以上「含餡」或「棕色巧克力」(以大量「棕櫚油」為原料所製成者),此類產品因而不受法規管理,其可可固形物含量不受要求,即使僅含有1%卻自稱巧克力,也不違法。此外,產品中只要含任何一點米果、臻果、葡萄乾……等,就定位為「含餡」產品,即使完全無可可固形物卻標示巧克力,也沒有違法問題,此對消費者之知情權與選擇權有嚴重影響。
另外,CODEX有關巧克力定義:在扣除其他添加於產品的食品原料後,其所添加之「植物油」含量不得超過成品的5%,方能自稱巧克力。
然衛福部「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5%者,應於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如果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5%者,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也就是,我國允許巧克力業者使用「植物油」取代「可可脂」超過5%,只要有明確標示即可,較國際規範寬鬆,甚至添加量無上限規定,導致業者想加多少就多少!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食藥署對於添加植物油之巧克力產品「標示」稽查的作業,並未輔以工廠製程資料查核其植物油實際使用量是否超過5%、需標示「代可可脂」字樣,卻逕行由外包裝認定並無標示違規情事,食藥屬不但法規過於寬鬆且稽查作業未臻確實,均有欠當。
「棕櫚油」因穩定性高而被廣範使用,但在高溫(>200 ℃)精煉過程中會產生「縮水甘油脂肪酸酯」,進入人體內後,於胃腸道中會水解成「縮水甘油」,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已將「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列為Group 2A(極有可能為人類致癌物),歐洲食品安全局雖未禁用,但於2018年發布「2018/290 COMMISSION REGULATION規章」,明確表示「縮水甘油」具基因及致癌性,訂定「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於植物油中之限量為1000微克/千克(詳附表二)。衛福部明知此情況,迄今卻仍未公告規範食品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限量,應儘速改善,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