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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陳鴻斌再審案引發的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林文舟疑似隱匿公文案,監委指出將公文放在評議簿,不符合一般公文流程

  • 日期:108-07-10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10日指出,監察院彈劾前法官陳鴻斌,經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其職務,陳鴻斌於105年10月提起再審,107年3月8日司法院職務法庭在無新事證下,僅以新心證便推翻原判決,回復陳鴻斌之法官職務,引發各界嘩然。監察院不服該判決提出再審,另意外發現合議庭審判長林文舟疑似隱匿公文案,經監委調查,尊重臺北地檢署偵查結果,林文舟法官雖然無隱匿公文之故意,但將公文置於評議簿內,確實與職務法庭一般公文流程不符。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指出,本件疑似隱匿公文案外案是有關陳鴻斌的再審案,合議庭成員謝靜慧法官於107年3月2日確實曾製作公文,請當時審判長林文舟轉呈石木欽委員長召開法官會議,然而據司法院稱,由於當時法官法與法官會議實施辦法所定法官會議,並不包括司法院職務法庭,這使得職務法庭法官對召開該法庭法官會議之流程,互有歧見。本案林文舟將謝靜慧法官製作的公文逕自放在評議簿內,凸顯歧異之嚴重性。
監委表示,當時將全案移送偵辦是基於以下疑點:
一、107年3月26日林文舟法官回復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有關監察院要調閱該公文時表示:「…原公文我也處理掉了,無法提供。」
二、107年3月28日,林文舟法官提供公文影本給公懲會,林玉苹為此詢問:「所提供之簽副本,是否為謝靜慧法官的原簽?」林文舟法官表示:「我只有找到這一份資料。」這份公文經謝靜慧法官確認未蓋有她的職章,不是原簽。
三、司法院第一次調閱評議簿時,當時評議簿內並無該公文。
四、司法院將評議簿歸還給由林文舟為審判長並由其保管評議簿的合議庭,經監察院再調取該評議簿後,才發現評議簿裡面蓋有謝靜慧法官職章的公文。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表示,臺北地檢署以「謝靜慧法官公文確實在評議簿內,林文舟法官並沒有對石木欽隱匿該公文內容」為由,將該案簽結,監察院對檢察官刑事偵查的結果表示尊重,惟林文舟法官對該公文的處理方式,凸顯出制度面有待改善。據司法院查復指出,司法院職務法庭就評議簿之保存與管理,及評議簿所附資料範圍,無明確規定。以該公文的文義與傳送流程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該公文屬一般行政公文,林文舟法官在未陳報石木欽委員長、未向謝靜慧法官確認本意或知會她的情況下,逕將該公文放在評議簿內,確實與謝靜慧法官本意及司法院職務法庭一般公文流程不符。
經地檢署偵辦後,仍有上述待釐清之疑點,因此監委盼司法院在法官法修正後,對職務法庭有關評議簿之保存、管理、資料範圍等事項,作更為詳細及明確之規範。
兩位委員指出,職務法庭的組織雖然與各級法院不同,但該法庭負有審理法官懲戒及審議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與否之權責,可說舉足輕重。然而當時司法院職務法庭如何召開法官會議,相關規定竟付之闕如!監委呼籲司法院應配合法官法修正儘速訂定相關規定,明確召開流程與方式等,俾落實法官自治,發揮司法院職務法庭功能,維護審判獨立與民眾受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