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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針對曲棍球案引發的爭議,強調不要因為政治讓專業失焦了!

  • 日期:108-07-09

本人108年6月12日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有關「曲棍球案」引發社會爭議的發言,連日來因他人轉述,媒體多有報導,惟因轉述與報導內容均有落差,本人公佈當天發言內容全文如下:

1. 權力濫用會到沒有節制的地步,這個案件凸顯了監察院面臨的危機,以及彈劾審查會委員的高風險責任。
因為政治讓專業失焦了。
我個人5年來在司獄委員會學習很多。
(1)和仉桂美委員提出測謊調查報告,司法院已經修改刑事訴訟法,測謊不能成為審判中的證據。
(2)和林雅鋒委員提出少輔院要改制為矯正學校,即將成真。
(3)和林雅鋒委員提出防逃機制的建立,目前確實逐步落實中。
因此去年勇敢的加入司獄委員會,但因為我們一年來司獄委員會爭議的政治案件多到不符合比例原則,讓我這個非法律人被迫離開司獄委員會,因為我沒辦法為每一個案件背書。
兩位委員,高委員是人權律師,蔡委員是優秀法官,但是你們在本案的辦案方式是令人憂慮的。
為什麼呢?
我是參加第1次審查會,那次彈劾沒有通過,5月你們提出第2次審查會,彈劾才通過,但是看了今天的調查報告才發現,你們報告一改再改,已經不是當時我參加審查會時的那個彈劾版本。
請問犯罪事實改變要如何論罪?這對參加第1次審查會的委員十分不公平,也陷我們於不義,尤其立法院修改了監察法,以後彈劾一律記名投票,我在第1次審查會是投了不成立票,因為當時事實基礎所構成的彈劾案文完全不同,如果以今天的版本,可能影響我的心證。
這是很嚴重的程序問題,就像你寫上來的答案第1次寫蘋果,第2次寫香蕉,要怎麼論斷?
由本案可見,未來記名投票最大的風險在於調查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彈劾案文如果不完備,致使彈劾案不成立,要如何善後?以及第1次、第2次事實基礎變動,彈劾的基礎當然不同,例如這次調查報告前言從大法官530釋憲寫到檢察官沒有調查金流,但是在我參加的那次彈劾會中都沒有這些論述,調查委員是因為社會反彈我們介入審判核心,才加入程序可能有違誤的行政責任,但這些都是我行使彈劾權之後才加入的,你們的辦案方式引起的風波誰來監督?
2. 如果如同今天的調查報告補充的這麼多,是檢察一體的考量,那麼請問為何沒有彈劾檢察長?
這個案件緩起訴是有經過職權上再議的,檢察長為何沒責任?本案檢察官被認為放水,同樣的,外界也可以質疑扁案換法官,調查委員以技術的時間拖延讓案子罹於時效不必彈劾,那麼又如何對外說明不是放水呢?
陳師孟委員在記者會中還說是因為陳水扁總統說不必彈劾,我們可以這樣嗎?
3. 調查委員說這個案子問彰化地檢署半年,要求他們自律,彰檢不處理只好彈劾,這豈是我們調查的程序?調查報告還沒有提出來要求對方改進,就口頭先要求對方自律,這樣對嗎?正常程序是提出調查報告、糾正或檢討改進,不滿意再質問,再彈劾,調查委員卻說因為要求對方自律未果只好彈劾,請問沒有提出調查報告如何要求檢討改進與自律?
4. 社會對監察院的反彈可以從高鳳仙、高涌誠兩位委員提出的另一件彈劾案看出端倪,警察失職被懲戒,檢察官職務法庭卻判不付懲戒,檢察官是偵察主體卻不付懲戒?這是社會反彈氛圍所致,監察院自己怎麼想呢?我覺得遺憾的是這樣的氛圍會讓很多亟待救援的案件,正義無法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