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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辦理九合一選舉,未詳慮107年初公投法修法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後,大幅增加選務工作複雜度,造成投票日諸多亂象,民眾怨聲載道,且引發選舉爭議,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提案糾正中選會

  • 日期:108-07-05

107年中選會辦理九合一選舉併公投作業的過程混亂,造成諸多民怨,且發生邊開票邊投票的爭議,監察院因此立案調查。經監委張武修及楊芳玲調查後,於昨(7/4)日提案糾正中選會,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兩位委員就本案說明如下:
一、中選會忽視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施行後,已大幅降低公民投票提案、連署成案與公投通過門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大幅增加之可能性。且未審慎評估同法規定,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後,選舉人(投票權人)投票行為所耗時間亦會劇升之因素,輕率經該會所舉行之選務工作協調會及該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即決定「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起迄時間維持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與各地方政府投開票所數,原則依105年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設置之投開票所數(15,559所)設置,導致投票日未能有效分散選舉人(投票權人)流,影響選務工作執行速度,使全國有近4成投票所未於原定截止時限完成投票作業,除未達該會原估計於107年11月24日24時宣布選舉結果、翌日凌晨2時前宣布公投結果之目標,復發生公職人員選舉邊開票、邊投票,未進入投票所之選舉人知悉候選人已得票數,可能影響其等之投票意向,造成與已進入投票所者之資訊不對稱情形,滋生遭質疑影響選舉公平之爭議,核有違失。
二、中選會於規劃「本次選務作業」時,已知105年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時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有未依原定選舉人數標準設置投開票所情形,當時投票所設置超過設置原則情形,直轄市達30.43%、縣(市)達15.55%。且中選會雖仍沿用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設置標準,惟在本次選舉前也未督促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依前揭標準設置投(開)票所,即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於107年8月27日前即公告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但是在直轄市(省轄市)部分有3,212投票所之選舉人數超過1,500人之設置標準,其中甚至有816投票所之選舉人數雖已超過1,800人,以致於全國性公投案於107年10月初陸續公告成案10案後,已無再行調整餘地,核有明顯違失。
三、中選會雖稱為辦理「本次選務作業」,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針對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模擬投票演練共計達192場次。惟該會僅參與臺北市選舉委員會107年6月19日所辦之公民投票開票程序模擬演練及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於同年7月6日辦理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進行程序模擬演練,即輕率答復立法委員每位選民可於2分50秒內完成選舉票及公投票之領投行為;且前揭模擬投票演練僅14場係於107年8月23日前舉行,縱演練結果發現「公投票張數多」、「全領或部分領票均增加發票時間」、「民眾對於公投案內容不熟悉,增加圈投時間」及「投票所內選舉人數及投票權人數有控管必要」等問題,然因各地方投票所地點早已於107年8月底公告,已難以減少投票所選舉人數及調整增加投票所所數,謀求根本解決演練所發現之問題。再加上107年10月底10公投案公告成案後,中選會更無法及時演練各類極端投票異常狀況以作壓力測試,該會所稱演練作業徒然耗費行政資源卻無應有實效,洵有重大缺失。
四、中選會為辦理「本次選務作業」,雖設有選情中心,然其功能僅限於彙集各項投票所開票資訊,並無處理選務工作異常狀況之功能;且該會委員會負有選舉及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責任,然對於「本次選務作業」投票日之亂象,未能集會決議作成適當措施,致該會僅能消極發布二則新聞稿,促請選民投票前先瞭解公投案相關內容及告知選舉人(投票權人)於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惟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等訊息,而未能發揮統籌調度可用資源及解決各地選舉事務疑義之功能。另該會所稱緊急應變處理機制,僅係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訂定,個別選舉人(投票權人)行使選舉(投票)權時,所涉異常行為之處置規範,然對於各地投票所於投票日早上,普遍發生難以消化民眾排隊等候投票之瓶頸,已顯有可能發生嚴重延滯投票完成時間之異常狀況,並無助益,亦有違失。
張武修、楊芳玲委員另指出以下缺失,要求中選會一併改善:
一、基於影響投開票速度之原因,除投票所選舉人數外,投票所面積及動線流程規劃,亦屬個別投票所能否採取臨時應變措施之重要因素。二位委員調查發現,竟然有新北市板橋區第945號投票所面積僅有3.5坪,選舉人投票發生擁擠乃屬必然情況。且本次投票係規劃區隔以「選舉領、投票與公投領、投票」方式辦理,但中選會在107年初步調查發現,「無法區隔」之投票所數達3,403所(占總數21.45%),該會雖稱其後各公所已提出解決方案進行改善,且於投票日前完成作業,惟足證「本次選務工作」投票所選址作為不當。因此,兩位委員要求中選會應該將投票所面積及動線流程規劃列為地方選舉委員會設置投票所之考量因素,該會其後允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進行投票所全面清查作業,以避免「本次選務作業」缺失再次發生。
二、因應我國公民權利意識高漲及公投法修正施行後,公投提案明顯增加之態勢,導致投開票作業規模擴大,除選務作業愈趨複雜外,對於選務工作人員數量亦需求劇增。惟現行規定投票所工作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且「本次選務作業」因公投案數較前倍增,投開票工作不僅複雜且工作量、工作時間及工作壓力更為沈重,使得有資格膺任者參與意願不高,故選務人員迄107年10月底始招募完成(惟超過三分之一工作人員為首次參與選務工作人員)。且前揭人員招募不易問題,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於103年及105年選務工作檢討會中即一再反映,並提案建議修法降低選務工作人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之比例規定。是為因應實務需求,中選會實應設法推動修法,放寬選務人員之選用規定,適時儲訓選務工作人員,同時檢討其等辦理選務所獲報酬給付是否偏低及與所負職責是否相稱,以利後續選務工作之推動。
三、「本次選務作業」投開票工作,發生「未依規定發給公投票」、「選務人員提供簽字筆蓋予民眾圈蓋公投票」、「山地原住民選舉票誤發為平地原住民選舉票」、「未查核原住民身分而未發給原住民選舉票」、「為加快投票速度請民眾於未設遮屏的桌上圈蓋公投票」、「民眾攜帶之公投小抄留置遮屏」、「未依規定辦理開票作業」及「投開票報告表候選人得票數錯置」等缺失,顯示選務人員未充分落實作業規定,中選會允應檢討改善選前訓練作為,以免再生相同缺失。
四、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中選會應針對就本次投票日,原住民投票時之選務工作缺失,與各地投票所出現大量排隊人潮,因等候投票時間過長,部分年長者、行動不便者及孕婦可能不耐久候而未投票之問題,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增訂相關規範內容,以有效保障其等之選舉權(投票權)。
五、公民投票係人民對「事」,並非對「人」,以投票手段表示是否接受之意見,其投票結果與公職人員選舉性質迥異,惟中選會仍以人工方式辦理公民投票之開票作業,耗時費力。基於近鄰國家已有機器(電子)開票作法,中選會允宜借鏡他國前揭實務案例,考量以機器(電子)計票方式辦理公民投票案件之開票作業,以提升公投開票效率,並減輕選務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