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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對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所提年改釋憲案認為:無視基本人權嚴重侵害人民權利雙重標準的釋憲權—令人遺憾

  • 日期:108-06-21

107年10月9日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所提「本院為調查『據訴,公教人員年金修法相關法案是否有違憲之疑義?相關公教人員之權益有無被公平合理之對待等情』乙案,為行使監察職權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解釋。」乙案,於108年6月14日遭司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均未變動,監察院適用與過去相同條文下,司法院大法官卻否定並推翻長期以來憲政慣例,大幅限縮監察權範圍,自涉有違憲之虞,應予譴責:
一、 司法院大法官違反中華民國憲法與歷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生之憲政慣例,視憲政核心價值如無物:
機關為法令違憲審查權之發動者,法有明文。本案基於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自有其專屬於監察院之違憲審查釋憲發動權。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37號解釋,其所謂「適用法律」並非僅限於職權有關之行為法與組織法,而係包括各項法令。而林紀東大法官就監察職權部分認為監察院職權之規定為例示規定適用於各種法律,均為憲法所允許。世界各國監察制度均係以廣泛調查權行使作為基礎,此並非工具性權力,而是核心職權。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得透過充分調查權之行使,向主管機關(構)提出意見、建議、提議和報告,並基於憲法最高監察機關之職權,透過監督各權力機關適用現行立法和行政規定,以確保符合人權的基本原則。監察院檢視現行的立法和行政規定,以及法案和提案,是否合憲以保障人民權利,為中華民國監察權行使之核心基礎。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就此從未質疑,況本次監察院年改釋憲亦有大法官認為:「就監察院,於其行使調查權,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據其聲請而作成解釋者,有釋字第105號、第122號、第166號、第331號、第530號及第589號解釋,已形成慣例。」故本次聲請係合乎憲法規定與憲政慣例,殆無疑義;但司法院大法官仍無視基本人權及憲政慣例,嚴重侵害人民權利。
二、 司法院大法官的兩套標準,除令社會譏評外,業早遭內部不同意見大法官質疑,其程序公平性非無可疑。
(一)大法官長年認為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得准予受理;但現在司法院大法官卻推翻該標準,無視人民基本權利救濟之即時性。
首先, 88年9月10日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曾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嗣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將上開例外之文字表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107年7月13日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拒絕受理許益財等人聲請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均以「本件聲請人未經訴訟程序,逕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之意旨不符」為由,決議不予受理。是今後,人民殆無可能循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所決議之「確定終局裁判」之「例外」途徑,聲請解釋各項「改革立法」有無違憲,造成人民權益的重大傷害。
(二)大法官恣意擴張權力分立界限,審查議會自治事項,而為不受理決議。
其次,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法律或命令有無違憲。詎107年5月4日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就「會台字第13668號聲請案」(立法委員林為洲等38人聲請解釋前瞻特別預算審查程序違憲),多數大法官以聲請人38人中之1位立法委員並未參與系爭預算,直接介入立法院議會自治之核心領域,議決「不予受理」。該不受理決議文公布後,社會震驚,輿論譁然,更與許宗力院長曾是學者之論點迥異,豈非雙重標準?
(三)大法官拒絕受理各地方政府聲請年改違憲案,卻同意受理臺北市政府聲請同婚案,何以標準如此不一。
再者,107年8月10日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就各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聲請違憲等5案,司法院大法官拒絕受理,何以臺北市政府聲請同婚案,得因臺北市政府與中央政府認定不一而准予受理,難道不是雙重標準嗎?更何況退休金是地方政府所支付!
曾是學者許宗力院長曾說,「絕大多數的釋憲案件,從收案到作成決議,根本就是黑箱作業」 ,然本次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決議案,全面緊縮釋憲聲請之門,諸多緘默不語罄竹難書的不受理決議,造成權利遭受重大侵害的廣大民眾,無法獲得及時救濟,不僅侵害監察權限而已,更踐踏中華民國憲法與基本人權,必將在憲政史上留下不堪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