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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長被訴多次性侵2男士兵,檢察官未依法通報及接受訓練,軍事長官未依法通報及調查,監院調查後發現新證據,糾正國防部及澎湖地檢署,請地檢署重啟調查

  • 日期:108-06-20

監委高鳳仙、江綺雯、方萬富調查「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士兵A男於服役期間遭受陳姓三等士官長持續欺壓、性騷擾甚至性侵」案,20日經國防及情報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之糾正案,要求檢討議處失職人員,並促請澎湖地檢署對A男、B男疑遭士官長陳昱廷性侵害事件分別重啟調查、立案調查。
監委高鳳仙、江綺雯、方萬富表示,澎防部士兵A男稱其於104年某日在家中遭陳昱廷要求拍裸照及手摸生殖器等不舒服行為,陳昱廷坦承其曾脫去衣服請A男拍裸照。前連長少校林育慶及前輔導長上尉李明學於104年接獲A男口頭申訴遭性騷擾後,未依規定將申訴作成紀錄,亦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政戰處處長張喬富接獲林育慶及李明學之口頭報告後,未依法對性騷擾申訴案實施調查。監察官陳靖瀅、指揮官黃富志於104年11月間接獲A男申訴遭陳昱廷性騷擾,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竟以「查證不屬實」為由結案,核有違失。
監委說, A男於106年3至4月間,曾向同袍及士官長許家榮、士官長黃盛強反映其多次被陳昱廷脅迫其為口交、肛交行為,但士官長等均因A男未提出證據而沒有製作筆錄。陳昱廷於106年4月13日中午在官兵休閒室要求A男為其口交時,A男採取陳昱廷殘留精液於當日至澎湖憲兵隊,對陳昱廷於104年至106年3月間曾對其為違反意願之6次性交或猥褻行為提起告訴。陳昱廷於澎防部調查時承認有3次口交、手淫行為,但辯稱並無脅迫或恐嚇情事,澎防部懲處評議會決議核予陳昱廷大過4次懲罰,澎防部於106年4月18日核定陳昱廷撤職並將其以涉嫌3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澎湖憲兵隊偵辦。澎防部士官長等接受A男反映其遭受違背意願之性交、猥褻行為後,均未依法製作筆錄,該部亦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於接受申訴24小時內完成立即隔離當事人、將被申訴人暫調離原單位等必要措施,直到A男不相信內部調查而直接向憲兵隊申訴後,該部始將陳昱廷撤職並移送偵辦,核有明確違失。
監委指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陳建佑至遲於106年5月23日即知悉本件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卻未依法於知悉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遲至6月19日始由該署進行通報,核有違失。陳建佑檢察官於106年間承辦本案,於105年僅接受4小時性別影響評估及性別主流化的數位學習,107年僅接受2小時性別主流化影片宣導,106年則未接受任何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違背依法每年應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之規定,實有不當。
監委表示,檢察官陳建佑明知陳昱廷已坦承其曾觸摸A男生殖器與其性交,刑事警察局鑑定認為A男採集之精液之精子細胞與陳昱廷之DNA-STR型別相同,卻對於不少有利於A男之證人證詞並未加以審酌(幾位證人指稱A男喜歡女生、A男沒有與陳昱廷情感交往的跡象、A男曾被陳昱廷責罰脅迫、陳昱廷曾抓B男生殖器、陳昱廷若看你不順眼會用下馬威等方式讓你感到害怕等),而以證人蔡明晉證稱A男自104年開始由愛生恨,許家榮等證人證稱A男說話顛三倒四,A男主動邀約陳昱廷於106年3月5日同遊臺南等理由,採信陳昱廷所稱2人係合意之辯詞,於106年12月15日作成不起訴處分。A男對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經高雄高分檢以逾再議期間為由駁回再議聲請。經本院調查,發現本案有下列新事實新證據,澎湖地檢署應對A男重啟調查、對B男立案調查以確定是否起訴或再行起訴:1.多位證人指稱,陳昱廷自A男於104年申訴後,常刁難、辱罵、責罰A男。2.A男於106年案發前,曾多次向林育慶、李明學、黃盛強、許家榮等長官反映其於104年及106年間遭陳昱廷性騷擾、性侵害,均未獲依法處理。3.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106年8月19日臨床心理衡鑑報告認為,A男案發前因多受責難及被要求肛交求助無效而有創傷後壓力疾患症候群,順從士官長權威、處於無助狀態。4.本院約詢時,蔡明晉稱:其於偵查中所稱「由愛生恨」、「很得意」等語並非其真意,所稱A男講話有時候顛三倒四是指其敘述比較沒有條理而不是矛盾等語。許家榮稱:A男可能因104年求助失敗及105年間長期被欺壓導致反映能力跟一般人不同等語。2人均稱A男是很會忍耐的人。5.許家榮在本院提出之LINE對話及陳昱廷在本院約詢時坦承顯示,陳昱廷曾於義務役官兵B男在伙房補休但清醒時,違背其意願以手緊抓其生殖器不放之猥褻行為。澎湖地檢署應對陳昱廷對A男、B男涉犯性侵害事件分別重啟調查、立案調查,以確定是否再行起訴、提起公訴。
監委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並未規定國軍人員有通報責任,對違反第8條所定之通報責任者亦無處罰規定,性騷擾防治法卻僅有性騷擾而無性侵害之調查規定,衛福部宜修法以保護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