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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置檢警及早介入機制並健全「社會安全網」運作,監察院籲行政院督同法務部、衛福部等機關應建立明確(重大)兒虐定義及連結或介入指標,強化兒少保護網絡橫向聯繫機制,避免再生重大兒虐及致死案件

  • 日期:108-06-14

近年重大兒虐事件頻傳,引發輿論關注,有鑑於國內已建置以社政機關為主之兒少保護網絡,然卻仍有重大兒虐案件發生,原保護網絡系統是否失靈或何以有漏接之憾事,監察委員楊芳婉遂立案調查,如何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司法機關及早介入處理以及健全「社會安全網」之整合運作機制,12日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各網絡橫向聯繫機制缺乏實際效果,籲請行政院督同法務部、衛福部等機關檢討改進。
監委楊芳婉指出,本院歷來雖就兒虐事件已有調查糾正,可惜猶未能遏止悲劇。鑑於兒少保護網絡需社政、醫療、警政及司法等單位共同合作發揮防治作為,方能竟功。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法務部於107年12月5日雖決議將重大兒虐定義為疑似外力造成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受有刑法第10條之重傷害或其他嚴重傷害、死亡或社會矚目之傷害案件。惟刑法重傷罪或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認定有賴醫療輔助判斷,此於108年5月立法院修法增加「凌虐」定義後亦然。司法實務對於一般兒虐行為人進行傷害罪追訴,須經合法告訴權人告訴,故常由地方社政機關提起獨立告訴,致社工面臨協助施虐行為人進行家庭重整之角色衝突,是以檢察官及早介入,除係發動刑事強制處分程序之主體外,應可減緩社工角色衝突之危機。然醫療、社政、警政系統對於重大兒虐定義未見相同,乃至於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立法者對於檢察系統之介入時機格外殷切期盼,基於檢察官公益代表人角色,如何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新修正兒少權法規定,法務部允宜再深刻檢討,以保護兒少健全成長。至就各地檢署與醫院有關傷勢成因及證據保存之方式互動,如已有良好成效,法務部允應積極推廣,以為其他地檢署借鏡。
此外,警政系統關於兒虐案件之處理,原由家防官與偵查隊主責,分別對應社政系統與檢察系統。新修正兒少權法,新增第70條之1規定,於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社政機關得請求員警即時強制進入住宅等處所,且依新法第56條第4項規定,應移送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然即時強制進入與刑事訴訟法上搜索扣押之強制處分仍有不同,內部如何聯繫分工及其處理流程,未來警政署允應審慎檢討,並進行在職教育,以杜絕爭議。另警政署已拍攝完成之「兒虐案件處理實境」教學影片,在內部分工與強制處分之發動上,過於簡化,易遭致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符之質疑,警政署允應將教學影片,與「警政人員兒少保護手冊」內容,配合新修正兒少權法,併同改進。
監委楊芳婉表示,過往保護網絡係由社政、警政與檢察機關各據法令行事,致使兒虐事件初以社政機關為主,判斷是否進行安置或規劃家庭處遇,輔以醫療體系診療醫治及傷勢研判,於符合刑事追訴條件後始由檢警介入。而社政機關對兒少保護之安全評估、分流制度迭經修法,在社政人力不足、專業難以傳承困境,又缺乏檢警之司法強制力作為,令一線社工背負難以承受之責任。而醫療體系雖有較高機會接觸及發現疑似兒虐案件,惟其等醫療專業仍多處於輔佐社政研判保護處置之角色,難以彰顯及發揮兒虐防治連結之功能。107年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衛福部重整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分流機制,統一篩派案窗口,按風險程度之高低,改以「危機家庭」及「脆弱家庭」,進行分流服務,然因新舊機制之轉銜、新舊評估工具之遞嬗,以及「兒虐」或「重大兒虐」之社政、醫療單位、檢警判別標準不一,致使各地運作模式仍有落差,衛福部允應滾動追蹤檢討新制之分流機制,並逐步整合兒虐或重大兒虐之評估標準。
監委楊芳婉另指出,107年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由保護司主導推動「建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計畫」並挑選7家醫療院所作為區域整合中心,協助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判斷兒虐事件,然在本院履勘各區域整合中心後,仍有檢討進行滾動式修正空間。衛福部允宜透過監督該計畫施行過程中,與各區域整合中心嚴密聯繫溝通,並盤點現有醫療及社政資源,建立完善之醫療、社政、警政與檢察系統之橫向聯繫機制,以確保兒虐案件及早發現,並遏止憾事發生。
最後,我國刻正面臨少子化危機,兒童既為國家未來發展之主人翁,攸關國家生存發展與競爭力,其生存與發展權最應加以重視,尤其社政、醫療與檢警介入時機更應明確化,以完善社會安全網,避免再有網絡漏接之遺憾。本院調查期間,欣見兒少權法修法,賦予檢警及早介入之法源依據,行政院允應儘速協調各部會及機關儘速研修、訂定相關聯繫機制,並明確化兒虐、重大兒虐之連結指標,暨其介入之正確時機,持續建構完善兒少保護網絡,有效預防及降低兒童少年受虐(重大)案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