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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亞泥租用花蓮縣秀林鄉礦區原住民保留地過程,未善盡保障原住民生計之職責,且塗銷耕作權過程疑點重重,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提案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 日期:108-06-12

針對「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花蓮縣秀林鄉之礦區,範圍包含已設定地上耕作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該等土地遭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移轉權利予該公司,塗銷文件上之原住民簽名疑係偽造,辦理過程疑點重重,且牴觸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辦法;又部分土地因文件有所欠缺,未完成塗銷原住民耕作權,形成一地兩用等情」一案,監察院於6日通過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提案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監委表示,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旨在保障原住民生計,主管機關於變更其土地使用前,自應依相關規定嚴格把關,以確保原住民應有權益。惟本案在「亞洲水泥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第1次召開協調會」中,政府代表僅強調將保留地租予亞泥公司採礦,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增加當地工作機會,卻未告知原住民於塗銷耕作權後,將喪失繼續耕作及未來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權利,不僅對原住民生存權與財產權有重大影響,更喪失政府保障原住民生計之立場,失職之咎甚明。
監委進一步指明,本案尚有57筆土地設有耕作權,與亞泥公司承租權產生競合,卻因未能提出繼續經營事實,致耕作權人遲遲無法通過審核取得土地所有權。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已刪除5年繼續經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之限制,原住民族委員會允應基於「協助原住民取得應有土地權利之義務」,依法幫助本案未塗銷耕作權者無償取得所有權。
監委最後指出,以往原住民土地經常遭到各種形式的掠奪,對原住民族既有權利侵害甚鉅。以本案為例,不僅無法證明協調會參與者全體同意之意思表示,更出現來源不明、筆跡相同、疑似偽造之塗銷文件,顯示耕作權塗銷過程疑點重重。有鑑於我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國家與原住民之特別信託關係,行政院允應督同所屬,為原住民族之利益使用、管理原住民保留地,並加速釐清本案相關疑義,基於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協助被塗銷耕作權者爭取應有之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