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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玲、高涌誠委員辦公室聲明稿 對於今日院會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之不同意見

  • 日期:108-06-11

今日(11)院會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王幼玲委員及高涌誠委員尊重多數委員意見,但表示不同意見如下:
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三條,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委員由全體29名監察委員擔任組成,將難以使本院成為完全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傳統監察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功能不同,或可相輔相成,惟亦存有不盡相同之處。監察職責係依現行法規監督國家機關人員有無違法瀆職,而人權職責則包含處理國內現行法規與國際人權標準之矛盾與分歧。是以,監察委員若有部分專責人權工作、部分專責監察工作,兩者具同等地位、但有專業分工,將使監察院充分運作、發揮最大功能。院會通過之草案未慮及此,誠屬遺憾。
二、以現行監察委員提名資格之組成來源,主要為立法委員及議員、法官及檢察官、公務人員及大學教授、專門及技術人員、政治及新聞工作者等,顯然與《巴黎原則》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人權專業背景及反映社會多元性之組成,並不相符。縱依監察院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之一,新增第一項第七款人權背景委員以增加多元性,仍難符合《巴黎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