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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警察機關集會遊行管制失當案件 監委促請警政署及國家安全局強化執法人員人權教育訓練及溝通技巧並重視集會遊行法之修正 以建立友善與良好之集會環境

  • 日期:108-06-06

103年至107年間,分別發生五起警察機關疑不當管制,致生民眾集會自由受侵害之案例,例如: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處理103年12月11日中央公園護樹護地聯盟成員楊豐光、林佳蓉、林孟欣至高雄巿政府陳抗案及105年11月4日公民監督公僕聯盟成員陳銘彬至巿長官邸陳抗案、花蓮縣警察局處理107年4月16日花蓮縣政府召開環評大會審查縣道193拓寬案之陳抗事件、107年8月2日大觀事件自救會至「國家住宅及都巿更新中心」揭牌儀式會場陳情抗議案及107年8月4日大觀事件自救會至新北巿江翠國小陳情抗議案,經本院調查後,今(6日)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警政署及國家安全局檢討改善。
監委於調查後指出,本案5件案例陳訴人陳訴警方於集會遊行過程中,濫用管制手段等情,其中以警方命令集會遊行民眾解散前之舉牌是否明確傳達予在場民眾知悉及圈圍帶離陳抗民眾之手段是否合乎比例之管制方式較具爭議,上述之管制手段實帶有強制色彩,對於集會民眾之權益影響較鉅,然是否採取上述管制手段之裁量權實繫於警方,倘舉措過當,則與保障民眾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集會進行過程中,警察機關所扮演之立場允應中立,以利開啟對立雙方彼此間之溝通與對話,實屬居中協調之角色,若不當採取管制方式,除難以弭平對立雙方之衝突與分裂,更加深執法之困難,甚而形成寒蟬效應,妨礙民主制度之發展,內政部警政署為集會遊行主管機關,允宜基於中立而客觀之立場,協助調和不同意見之衝突,嘗試轉化原有集會遊行管制模式,除謹慎擇定管制手段外,透過保護民眾,協助取得溝通管道代替以往強制驅離、解散之作為,以落實集會自由保障之旨。
調查中發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7年8月2日大觀事件自救會至「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揭牌儀式會場陳情抗議案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07年8月4日大觀事件自救會至新北市江翠國小陳抗事件,皆與元首維安相關,故除依集會遊行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處理集會遊行之管制外,亦依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劃定安全維護區予以維安管控,更另設意見表達區,將集會民眾圈圍於該區表達意見,惟意見表達區之劃定,並未於集會遊行前公告予陳抗民眾知悉,且劃定位置、範圍及時間不一,除有限制陳抗民眾行動自由之疑慮外,亦難使陳抗民眾之訴求有效傳達至執政者知悉,妨礙民眾集會自由權利之行使,國家安全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倘欲劃定意見表達區,除應將意見表達區之地點、範圍及時間一併公告,以利陳抗民眾事先知悉不致突襲外,就該區之劃定範圍及限制時間亦需符比例,避免過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並提供表達異議之管道及審慎評估管制手段與民眾權利之衡平,以緩和元首維安與人民集會自由間執法之衝突。
另外,集會遊行之目的,即為使陳抗民眾透過集會遊行與執政者進行溝通與對話,良好的集會互動與聯繫,可化解陳抗對立雙方之矛盾,減少執法成本,進而藉集會自由催化民主政治之實現。警察機關於陳抗活動進行中常需與陳抗民眾及政府進行雙向溝通,目前聯繫與溝通之作業方式,係以警政署頒定之「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予以處理,然目前陳抗民眾與政府間溝通聯繫現況效果不彰,政府機關甚少派員接見陳抗民眾,105年至107年間僅有6件接見案例,造成人民訴求難以傳達,更使同性質之陳抗事件發生頻繁,徒增警方執法之障礙與成本。因此,受陳抗機關允應考量陳抗活動之狀況,配合警察機關居中協調,適時指派適當層級人員接受陳情外,亦應與警政署共同強化陳抗溝通技巧,將處理模式建立於柔性溝通及誠信之上,妥善處理與面對陳抗民眾,以為對立雙方尋求共識之基礎。
又,目前警察機關於集會遊行教育訓練之規劃上,常以制式執法技巧及管制方式內容為主要,對於集會遊行執法與管制手段融合人權概念之課程,尚顯不足。另觀105年至107年亦有700多件之集會陳抗活動涉及特種勤務,國安局卻無相關課程之規劃,對於有關特種勤務涉及集會遊行之執法與人權訓練實顯缺乏,警政署與國安局允應正視集會自由之相關人權議題,強化執法人員之人權意識。
調查委員更表示,集會自由除使民眾得以藉此監督執政外,完整的集會遊行保障,實彰顯民主價值,今年為「六四天安門事件」30周年,再次呼籲政府應健全集會遊行法制規範,該法經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718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後,仍未有明顯之修法進程,致使警政署僅以發布行政命令作為執法依據,欠缺執法上之正當性。集會遊行法實為人民行使集會自由之保障基礎,該法之修正,將深深影響當前政府對於集會遊行管制方向,亦與培養國人之法治觀念與人權意識息息相關,重要性不言可喻。實應重視集會遊行法之修正,將民主法治與保障人權之內涵納入其中,使其成為執行憲法基本權利之根本,力促我國集會自由權利之保障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