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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迫遷大觀社區居民,有違兩公約「適足居住權」意旨,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研議專法解決頻仍迫遷爭議,並督促該會檢討改進

  • 日期:108-05-24

退輔會並無使用大觀社區土地的急迫性,即自98年起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逕依民法規定訴請已在當地安身立命數十年的居民拆屋還地,卻忽視國家實踐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所明文保障「適足居住權」的有效安置等公法上義務,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8年5月23日通過高涌誠委員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研議專法解決頻仍迫遷爭議,並督促該會檢討改進。
高涌誠委員指出,新北市板橋區大觀社區為國軍婦聯一村眷村於53年間遷村後,經續留原地之眷村福利中心承租戶所增改建而形成,因政府數十年來之消極管理,業已形成居民賴以安身立命之所,當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適足居住權」及該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所稱「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對象,惟退輔會忽視其實踐該公約「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在未經考量上開歷史背景,亦無土地使用急迫性並確實提出具體可兌現之安置方案前,即率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規定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被告之72戶居民迄103年間全告敗訴以終,因而社區內眾多年邁且弱勢住戶,在飽受訟累後,不但面臨被迫離開既有社會網絡居住環境之恐慌,還要背負高額之不當得利與訴訟費用,情何以堪。凡此均已違反「適足居住權」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之意旨,更引發十餘次激烈抗爭與衝突,耗費龐大社會成本。本案爭議最後雖因居民不得已同意拆遷而暫獲停息,然行政院仍應督促退輔會確實檢討改進及引以為戒,並於後續確實對現住戶善盡安置、搬遷、免除不當得利及補助等相關義務。
此外,有鑑於聯合國「適足居住權」之保障,本即含括對非正規住居者禁止強制驅離等內涵,然近年來公有土地迫遷爭議事件卻仍一再頻傳(例如樂生療養院、華光社區、苗栗大埔及本案大觀社區拆遷案等),故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我國自98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國內法律效力,力求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以來,「適足居住權」並未獲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之普遍落實與援引;且國際人權專家受邀來臺針對我國101年及105年兩公約國家報告所提應檢視對非正規住居者提起訴訟,以及制定專法解決強制驅離問題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亦未獲正視,以致於相關機關動輒採行「公法遁入私法」手段,率以民法物上請求權對非正規住居者訴請遷離及給付不當得利,卻忽視國家實踐「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因而屢屢引發抗爭,徒耗龐大社會成本,行政院允應對於拆遷案件如何落實「適足居住權」之保障,作更細緻有效之規範,並參採上開國際審查會議所提建議,制定專法,期藉明確課以權責機關應負之安置義務,並統合中央、地方機關資源,以展現我國落實人權保障之決心。
調查報告另指出國有財產法身為國有土地管理之主要法律,卻對「適足居住權」之保障毫無相關規定,甚至於98年間正式施行之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已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並於2年內完成,然該法迄未有任何動靜;又財政部雖有訂頒「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以為各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排除占用之依循,然其僅係缺乏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法規位階過低,規範內容亦有所不備且多屬宣示性質,實難堪保障「適足居住權」之大任,故財政部應就法制面積極妥慎研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