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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對高階軍官違失行為,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自行議處,而未移送監察院審查,不符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監察院要求國防部應儘速檢討改善。

  • 日期:108-04-18

我國公務員行政責任之追究,採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併行之雙軌制,依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失職而有懲戒之必要者,應移付懲戒。然國防部對於上校階以上高階軍官,不問其違法失職情節是否重大,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下稱懲罰法)自行議處,未有主動送請監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彈劾移付懲戒之案例。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於本(18)日通過林雅鋒委員之調查報告,要求國防部應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優先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有歷史之緣由,且懲罰之程序較懲處程序簡易迅速,符合部隊管理及貫徹軍事領導統御需要,與一般文官體系容或有不同考量之處。但司法懲戒除整飭官箴外,兼有由司法機關踐行客觀公正之程序,發現真實,保障受處分人不受恣意或失當處罰之目的。統計105年至107年底,上校以上高階軍官違法失職之案例有636人次,其中有8案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有13人經監察院彈劾。國防部均未依公懲法規定,主動移送監察院審查,有欠妥適。
林雅鋒委員表示,軍事機關具有高度封閉及講究服從的特質,高階軍官如涉及特定類型的違失行為,其責任之追究不易,將導致真相不明,故經由監察院調查,可發掘軍中制度面、運作面之缺失,維護軍中人權。
調查期間,國防部已核定高階軍官涉及重大違失應移送監察院審查之政策方向,並蒐整相關態樣、令頒及宣導各軍事機關遵行。監察院後續將要求國防部依實施狀況隨時修正,以達嚴肅軍紀及維護軍中人權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