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優等兒少安置機構卻一再發生性侵害事件,凸顯督導查核及評鑑機制失靈,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促請新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08-02-15

監委楊芳婉指出,新北市政府轄內的本案某兒少安置機構最近一次(104年)聯合評鑑成績為優等,歷次受新北市政府督導查核情形均符合規定,卻仍於106年11月間發生5名院生分別在睡覺時遭某生輔員撫摸胸部、生殖器等性猥褻行為,該機構也曾於99年至102年10月底止計發生5起院生對院生的性侵害案件,顯見目前督導、查核及評鑑機制,未能發揮預防兒少安置機構內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發生。
針對「新北市某兒少安置機構再度發生管理員性猥褻男童案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昨(14)日通過監委楊芳婉的調查報告,促請新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分別針對機構的監督管理及評鑑機制、防治宣導及跨領域提供協助方案等事項檢討改進。
監委楊芳婉促請新北市政府提出檢討改進的理由如下:
一、某兒少安置機構於106年11月間發生院生遭生輔員性猥褻案件,凸顯機構生輔員除需釐清與服務對象間之界線外,生輔員於值勤時間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新北市政府允應研謀改善:
新北市政府轄內某兒少安置機構於106年11月間發生5名院生分別在睡覺時遭某生輔員撫摸胸部、生殖器等猥褻行為,經臺北地檢署起訴在案。查多起事件發生於該生輔員值勤時間,地點在值班室,以及客廳沙發、曬衣場等監視器拍不到的場所,凸顯兒少安置機構生輔員除需釐清與服務對象間之界線外,生輔員於值勤時間欠缺有效監督機制,致其未嚴守分際肇生本案。該機構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允應研謀改善之道,以避免再度發生,防患於未然。
二、該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對防範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警覺性不足,新北市政府允應督促改善:
新北市某兒少安置機構曾於101年10月間發生數起性侵害卻未依法通報案件,即為警訊,該機構理應更積極檢討注意,卻仍發生於106年11月間本案受害院生曾向該兒少安置機構的社工求助未果,遂轉而向學校老師求助後始知本案情事,事後新北市政府雖對該機構社工未依法通報裁處罰鍰在案,顯見該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對防範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警覺性不足,新北市政府允應督促改善。
監委楊芳婉促請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應予檢討改進理由如下:
一、本案某兒少安置機構對院生定期舉辦性侵害的自我保護訓練均符合檢查規定,惟仍有院生稱不知被性騷擾是違法,顯見評鑑機制中缺乏性教育及情感教育課程。衛生福利部允應重新全面檢討對安置機構之督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
按主管機關對兒少安置機構督導、查核及評鑑機制的設計,係為確保兒童少年個案受到良好照顧,而本案某兒少安置機構最近一次聯合評鑑成績為優等,歷次受新北市政府督導查核情形均符合規定,卻仍發生本次事件,顯見目前督導、查核及評鑑機制,未能發揮預防兒少安置機構內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發生。
以性侵害性騷擾之防治宣導課程而言,應包含情感教育及性教育等相關內容,不應僅限於身體界線的自我保護課程,而本案某兒少安置機構對院生定期舉辦性侵害的自我保護訓練均符合檢查規定,惟仍有院生稱不知被性騷擾是違法,顯見該機構對院生的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宣導並未落實,評鑑機制中缺乏性教育及情感教育課程;
本院實地履勘也發現部分兒少安置機構男女院生空間並未區隔、雖訂有相關防治措施,卻因疏於演練致防治措施徒具形式,評鑑機制亦無此規範。衛生福利部允應重新全面檢討對安置機構之督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俾提供機構及地方政府依循,落實維護安置個案人身安全。
二、實務上不但機構挑選個案,地方政府也在挑選機構的現象。衛生福利部允宜研謀更妥適的督導對策,避免以切斷相關資源,作為管理及淘汰兒少安置機構的機制:
兒少安置機構之收容院生來源多元,包括過動、偷竊、逃學逃家、遭亂倫、遭遺棄、疏忽及身心虐待等不同類型個案,院生往往帶有負向經驗入住機構,惟機構未對工作人員提供諮詢,致工作人員一旦面對與院生輔導管教問題時,無足夠能力因應,甚至影響機構優先挑選穩定的個案收容安置,拒絕收容難置個案的意願,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年度尋覓簽約的委託安置機構時,也會考量安置機構制度是否健全、距離、配合度及落實管理等因素,實務上不但機構挑選個案,地方政府也在挑選機構的現象。
另,針對兒少安置機構的管理及淘汰之目的係以機構對性侵害性騷擾的防治有所改善及服務提升,目前以斷絕相關資源或裁處,實無助於制度的改善。
衛生福利部允宜研謀更妥適的督導對策,避免以切斷相關資源,作為管理及淘汰兒少安置機構的機制。
三、行政院允宜會同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跨領域相關機關建立合作協助方案,俾利兒少安置機構防範性侵害性騷擾制度更加完備:
近年來兒少安置機構之性侵害事件逐年增加,兒少安置機構對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防治,須賴相關機關之共同合作,除請教育單位提供相關防治宣導教材外,勞工單位亦可協助機構妥善管理員工及淘汰不適任員工機制,警政及司法機關於事件發生時得提供個案的緊急保護及訴訟權益的維護。
行政院允宜會同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跨領域相關機關建立合作協助方案,俾利兒少安置機構防範性侵害性騷擾制度更加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