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發生海運轉空運貨櫃遭移動並涉及非法事件,造成危害社會治安,亦斲傷執法機關形象,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及張武修提案糾正

  • 日期:108-02-1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日前(2/12)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及張武修所提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之糾正案。本案肇於自香港以海運經臺灣轉空運至美國之轉口貨櫃,內裝中國郵政郵袋(POST CARGO)128件,重量為1,976公斤。該貨櫃於107年5月7日18時44分由基隆港運抵桃園自由貿易港區遠雄公司貨棧,因已過該公司自訂拆櫃進倉時間,在未經報請臺北關核准下,該公司人員逕將貨櫃停放於空地待隔日拆櫃進倉。同日22時6分某司機駕駛拖車頭由入口門哨駛入,22時13分該拖車頭將本案貨櫃由倉辦出口非法拖出,並於林口某民間工廠卸貨,23時15分該拖車再將本案貨櫃由入口門哨拖入停放。經調查,本案貨櫃移動涉及私運香菇共420公斤,購買價格為人民幣62,000元。監察院立案調查後發現,臺北關長期輕忽轉口貨物安全上之風險,貨物轉運過程疏於監管,又對於自由貿易港區倉儲業者自主管理可能衍生安全上之漏洞未能預先防範,使不法人士有可乘之機,肇致貨棧內貨櫃遭移動情事發生並涉及非法行為。除危害社會治安,亦斲傷執法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並促其檢討改進妥善處理。
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及張武修指出,自由貿易港區是行政院核定在國際港口、航空站等,設定之管制區域,透過簡化通關流程及減免稅賦,企業可在低成本、高效率的作業環境中營運,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的流通,將跨國貨物流動限制減到最低。自由貿易港區規劃了「境內關外」觀念,是關稅領域以外的經貿特區,不受輸出入規定、稽徵特別規定等限制,降低企業跨國營運中物流、商流與人流之各種障礙,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目前有臺北港、基隆港、蘇澳港、高雄港、安平港、臺中港及遠雄自貿港區等「6海1空」7處自由貿易港區。
糾正案指出,臺北關人員因T6(海運轉空運)及T7(空運轉海運)等海空聯運貨物,由託運人交由承攬業者運送國外收貨人,其託運人及收貨人均在國外,涉及國內走私風險較低,篩選查核比率相對較低,輕忽其成為走私等違法行為之管道。臺北關對高風險承攬業者所承攬如中國大陸、香港等高風險地區之T6貨櫃,未加強以X光儀器檢驗、開櫃檢視或由緝毒犬支援嗅聞等方式查驗。又於海運貨櫃出站前並未能即時通知空運貨櫃監管關員,貨櫃出站後亦未派員隨行監管。且未建置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貨櫃車亦未加裝如GPS等裝備,能確實掌握車輛動態,途中車輛開往何處或停靠何地均無法得知,僅仰賴貨櫃加封電子封條以確保貨物安全,任由貨櫃車自行開往貨棧,安全監督管理明顯不足。再者,本案貨運承攬業者有槍毒前科背景,具有高度之風險,惟臺北關未能預先或即時發現本案貨櫃由該公司實際承攬,據以加強監控,輕忽轉口貨物之維安風險及專業敏感度不足,核有缺失。
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及張武修另指出,經調查發現本案貨櫃車於事發當日18時44分進入遠雄貨棧後,因已過該公司規定拆櫃進倉時間,該公司專責人員並未向臺北關申請核准,遂將貨櫃停放於空地待隔日拆櫃進倉,此舉係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7條及「T6海空聯運轉口貨物及T7空海聯運轉口貨物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規定」第8條相關規定,致貨物處於保管危險狀態,惟遠雄公司違反規定之行為,臺北關未能確實掌握,亦不知情。又遠雄公司貨棧專責人員未於收櫃當日辦理拆櫃進倉作業,亦未向海關申請核准,逕將貨櫃存放露天場所,致貨物處於保管危險狀態,專責人員遵守法令觀念不足。貨棧拆櫃作業區貨物維安之風險極高,該地點卻未設置監視器,如有維安事件發生,相關事證蒐集將更加困難。該公司貨棧門禁鬆散,案發當日任由司機駕駛拖車頭自遠雄公司貨棧入口門哨駛入,載運貨櫃由倉辦大樓出口離開貨棧,其後再將貨櫃運回。全程均未見貨棧保全人員登記盤查,遠雄公司貨棧門禁管制及管理存在重大之維安漏洞。
此外,調查報告亦指出,自由貿易港區倉儲業者自主管理品質良莠不齊及管理安全上之漏洞,對於業者相關缺失未能秉於專業事先防範,且監督管理強度及密度不足,肇致本案發生,臺北關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關務署亦應全面普查所有自由貿易港區,加強維安要求,以避免類此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