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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監察院討論扁案換法官一案,監委王美玉提供發言意見全文:法院不容人為恣意操控案件分配

  • 日期:108-02-14

調查報告指出,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已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是否併案之規定,係以人為方式操作更易審理案件之法官,侵害陳前總統等被告依憲法第16條應受公平法院審理之訴訟權利,並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
(一) 本人同意法院事先訂定抽象規則,公平公正且公開地分配案件,為確保法官獨立審判審判職責不可或缺的一環;但法院不容人為恣意操控案件的分配,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的憲法原則:
1、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
權。」第 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2、司法院36年12月1日院解字第3670號解釋法定法官原則:「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
3、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亦確立,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
(二) 根據調查報告調查結果,本人認為本案3位法官陳興邦、周占春、何俏美無視憲法第16條所賦予人民應受公平法院審理之訴訟權利,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同時也毀棄憲法第80條規定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保障,置被告權益於不顧,又違反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價值,本案在程序上違背司法正義,嚴重侵害被告的訴訟權益,監察院立案調查又令其罹於時效,無法追究責任,誠屬遺憾。
(三) 陳興邦庭長之違失:
1、北院主動召開併案換法官協商會議,已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之規定,其前提應是由兩案承辦法官視有無併案之必要主動協商,而非由司法行政權強行介入。
2、陳興邦庭長97年12月16日召開協商會議時曾討論本案重罪羈押適法性,並於97年12月23日到何俏美法官辦公室找她談話1個半小時,提出將何俏美法官調至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之建議,並勸說何俏美法官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決定併案。談話中亦提出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分別於同年12月13日及12月18日兩度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問題,已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侵害法官依據憲法第80條受保障獨立審判之權責。
3、協商會議中,由司法行政權以將法官調庭及辦全案為由,要求併案,已非協商而是脅迫,明顯係以人為方式介入審判獨立。
巧合+忘記=沒有真相?
(四) 周占春法官之違失:
1、97.12.22的換法官協商會議,周占春法官被形容是「適逢」到庭長辦公室洽公,加入協商會議,同意要求何俏美法官上簽呈、換法官,連準備程序庭的票都追回,惟從調查報告可以知悉,周占春法官並非「適逢」去洽公,不論何俏美、周占春2人是否願意併案換法官,會後,周占春法官即要求何俏美法官上簽呈,併案換法官並追回9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足見司法行政介入本案之深,法官面臨長官壓力,違背程序正義,置被告權益之不顧令人遺憾。
2、監察院調查本案,周占春法官以(1)忘記了(2)沒有壓力(3)忘記去庭長辦公室談什麼為交代,並強調以北院的書面報告為答覆,時過境遷,周法官仍相信選擇性正義,惟被告之程序正義呢?
(五) 何俏美法官的違失:
1、調查報告指出何法官被要求上簽呈換法官時,曾當場哭泣,表達委屈,本案因為是社會矚目案件,法官面臨極大壓力,其心境可想而知,惟憲法第80條就是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壓力之干預,可惜何法官傷心落淚後依然交出案件,而非力保手中的案件,對被告豈只是不公平,更是不正義。
2、根據法院分案要點規定與慣例,是「後案併前案」、「小案併大案」,然而本案卻一再強調是「後案併前案」,即將何俏美法官換為徐千惠法官,惟若以「小案併大案」,也可以將徐千惠法官換為何俏美法官,端看法官對自己獨立審判核心價值的堅持。
3、由於司法行政權強行介入,何法官可能被調至蔡守訓法官的法庭,並由她承辦扁案4大案,何法官卻強調即使讓她辦完全部4大案她就辭職,她堅持寧可讓自己手中案件被撤換,也不願被調庭,理由是考量周占春法官的立場,不想調庭,想和周占春法官多學習。何法官卻忘記了被告的訴訟權益,才是法官最珍貴,必須力 爭的核心價值,而不是她要跟周法官學習。
兩點質疑:
1、根據調查報告,本案為何未根據刑事訴訟法建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2、陳師孟委員有無迴避問題,應一併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