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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方姓前書記官欲回任該院書記官 於甄選口試後自殺案 監察院調查結果 並無事證可認係遭口試委員尖酸刻薄提問因而自殺 惟籲請士林地院重視職場和諧問題 並請司法院針對甄選口試過程研議應否全程錄音供所屬遵循

  • 日期:108-01-09

有關「據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方姓前書記官(下稱方員)於107年3月21日欲回任參加士林地院書記官甄選口試,於同年3月23日上吊自殺身亡,網路上有臉書社團『靠北書記官』發文表示,方員輕生原因,疑與參加書記官口試時,遭口試的民事紀錄科科長以尖酸言語刻薄有關,而且方員先前在士林地院擔任書記官時,曾被法官拿法典摔桌子,因與法官相處不好而離職,公務體系沒有提供適當協助;另方員口試錄音憑空消失,請求深入調查等情」一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108)年1月9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蔡崇義、林雅鋒所提調查報告。
三位監委表示,本案經調卷,將士林地院107年書記官口試錄音檔送請鑑定,並詢問士林地院院長、該院106年與107年書記官甄選口試委員、方員友人及該院3名書記官等多名人員,已完成調查,調查結果,並無外傳士林地院漠視方員遭受職場霸凌,消極不為處理之情形,此外,方員確實在107年口試時被質疑以往工作穩定性問題因而感到情緒低落,但查無事證顯示口試委員提問語氣有尖酸刻薄情形並因而導致方員自殺,故難以苛責提問人員。惟調查發現,方員105年間辭職的原因與其配屬法官間的相處問題有關,籲請士林地院應隨時注意書記官與配屬法官相處間的摩擦問題,並及時化解紛爭,以促進職場和諧。
其次,本案發生後,士林地院因無完整口試錄音檔,致留言紛起,影響機關形象,建請司法院針對機關辦理職務出缺之公開甄選口試過程應否全程錄音及保存年限問題,研議應否明定作業規範,供所屬遵循。
調查報告針對全案相關疑點提出調查意見如下:
一、 方員於105年4月辭去士林地院書記官職務,雖有照顧病母考量,但顯與其配屬法官間的相處問題有關,該院書記官長及民事紀錄科科長在瞭解問題後,曾與方員配屬法官溝通,書記官長並擬為方員調整配屬法官或調換科室,但未能打消其辭意,尚難認定該院有漠視職場霸凌,消極不為處理之情形。惟據相關人員供述,陳梅欽法官於職場上慣用大嗓門說話,帶有情緒性,已形成其配屬書記官的莫大工作壓力,士林地院宜以本案為鑑,隨時注意書記官與配屬法官相處間的摩擦問題,並及時化解紛爭,以促進職場和諧。
二、 方員曾於106年6月參加士林地院書記官甄選,卻在通過打字測驗後,臨時放棄口試資格,其原因確係方員出於照顧母親之家庭因素考量,有方員親筆簽名之切結書及相關人員之供述可參,尚無事證顯示係遭受羞辱所致。
三、 方員於107年3月參加士林地院書記官甄選口試後自殺疑義,經交互比對口試委員於本院詢問時之供述內容暨參酌口試後曾與方員交談的友人證詞,方員確實在口試時被書記官長詢問「先前不是說要做長照,怎麼又回來」及民事紀錄科科長詢問「以往與配屬法官相處」等問題,以致情緒低落,惟口試委員慮及方員曾於105年不願接受職務調整堅持離職及106年口試臨時放棄,造成院方人力困擾,出於機關用人穩定性考量所為之提問,衡情酌理並非全然無由,方員在口試後自殺身亡當屬憾事,然在查無事證可認提問語氣確有尖酸刻薄之情形下,實難苛責提問人員。
四、 士林地院發生參加書記官甄選人員於口試後自殺身亡之憾事,因無完整口試錄音檔,以致事後查證困難,流言紛起,影響機關形象,司法院允宜針對機關辦理職務出缺之公開甄選口試過程應否全程錄音及保存年限問題,研議應否明定作業規範供所屬遵循,以確保甄試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避免發生爭端。而士林地院於司法院明定口試錄音的相關作業規範前,亦得本於權責評估訂定口試錄音規範的必要性,期減少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