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疑濫用第二預備金補(捐)助民間團體活動經費 監察委員趙永清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8-01-07

邇來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疑有規避一般預算編列程序,不當動支第二預備金補(捐)助民間團體、各級學校、宮廟活動經費等情,監察委員趙永清申請自動調查,瞭解相關機關有無浮濫動支第二預備金補(捐)助民間團體活動經費情事。
監察委員趙永清表示,本案源於107年10月間擔任監察院值日委員時,受理民眾陳訴現任宜蘭縣縣長林姿妙,於擔任該縣羅東鎮鎮長期間,疑濫用該公所第二預備金,不當補助社團、學校、宮廟及該鎮以外之鄉(鎮、市)活動經費1案,經函請宜蘭縣羅東鎮公所及審計部說明後,認為全國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皆有類似情形,故就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動支第二預備金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情況衍生問題,深案性瞭解相關疑義。
監察委員趙永清指出,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疑有未詳予審核民間團體的同一活動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補(捐)助申請案件、補(捐)助金額逐年增加及占第二預備金動支總數比率偏高、未選定適當補(捐)助案件績效衡量指標及效益評核項目、專案簽准補(捐)助案件過多等疑慮,甚或補助轄區外之宮廟、團體,涉有違反預算法第70條,第二預備金應於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始得動支之規定。究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有無浮濫動支第二預備金補(捐)助民間團體活動經費情事?有無涉及制度面及執行面缺失?相關疑義均有深入瞭解的必要,申請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