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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滋生諸多民怨及困擾,內政部未能對症化解爭議 監察院予以糾正

  • 日期:108-01-03

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第36條及第51條等相關規定落實辦理情形之調查案,監察院於今(3)日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由陳慶財、楊美鈴及方萬富等3位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內政部。
監察委員陳慶財、楊美鈴及方萬富表示,內政部制定殯葬管理條例時,顯未能務實通盤瞭解殯葬業之問題,並在法制上預為釐清因應。中華民國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內政部召開會議時表示,目前經營殯葬設施業者約有9成係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設立,同一殯葬設施多有切割經營之情形,因該條例施行後,1座設施僅有1個經營業者,衍生諸多土地產權、經營及管理糾紛問題。內政部在引發諸多紛擾後又未能掌握問題之所在妥適處理,相關規範及函釋未盡周延,歷時10多年仍未能對症化解爭議,例如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能否保障該條例施行前既存業者之權益、申請殯葬設施經營許可者非殯葬設施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是否須取得全部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等,致滋生諸多民怨及困擾,確有怠失,故依法提案糾正。
另外,3位監察委員亦指出,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之支用存有不合理之情形,相關監督機制並未完善:
一、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及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之規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應專款款用,且用途以維護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舉辦祭祀活動、內部行政管理及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為限。惟前述管理費專戶之支用,有被移用以賺取孳息、用於存出保證金或董事長薪資,以及內部行政管理支出異常偏高等諸多不合規定、不合理之情形。現內政部業研擬修正現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允宜儘速辦理,以確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又內政部就前述管理費專戶所建立之監督機制未臻完善,且未能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查核,亦有切實檢討改善之必要。
二、 殯葬管理條例原第33條(現行第36條)規定之立意雖為良善,惟提撥2%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以設立公益信託,或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地方政府及業者多認為窒礙難行,內政部卻未能積極研謀解決之道並妥善處理。現立法委員業已提出修法方向,內政部亦同意修正並擬具修正條文,並經數次朝野協商,該部應積極配合議案審查進度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