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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暨台電公司未詳實評估深澳電廠擴建計畫之必要性,且興建或停建間決策反覆;環保署未要求該案再行詳實環境現況調查,且審查過程嚴重斲傷環評審查制度及公信力,監察院糾正經濟部暨台電公司、環保署

  • 日期:108-01-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新北市瑞芳區深澳重啟深澳燃煤電廠興建計畫,然經濟部未確實辦理國內能源政策之政策環評,該部及台電公司對深澳電廠擴建計畫未能詳實評估,致該廠興建或停建間決策反覆,且停辦程序係因政策指示所啟動,且僅憑短期內2次內部會議即決定電力缺口因應對策,與「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規定「應詳予檢討」有所不符,確有違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要求開發單位就深澳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再行詳實調查、分析及評估,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精神未盡相符,且對相關開發案件顯係配合政策指導,且密集召開環評審查會議,藉政府機關代表人數優勢投票通過審查,嚴重斲傷國內環評審查制度及公信力,洵有未當。爰此,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案糾正經濟部暨台電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糾正案文指出:
一、經濟部未確實辦理國內能源政策之政策環評,致整體能源政策未能妥予評估對人民健康安全及環境之影響,且隨政治決策突兀變動,肇生能源開發個案無從依循;又該部及台電公司對深澳電廠擴建計畫未能詳實評估,衍生外界對燃煤電廠之興建必要性疑慮及「以肺發電」訾議,且對深澳電廠興建或停建間決策反覆,該電廠興建之必要性或停建原因等評估理由衝突或不備;再者,該電廠停辦程序顯係因政策指示所啟動,且僅憑短期內2次內部會議即決定電力缺口因應對策,缺乏專業可行性評估及科學論據,致後續仍有諸多應再行專業評估或審查之內容,亦與「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規定「應詳予檢討」有所不符,顯有違失。
(一)經濟部未確實辦理國內能源政策之政策環評,致整體能源政策未能妥予評估對環境影響及人民健康安全,且隨政治決策突兀變動,肇生個別能源開發案件無從依循:
環保署於95年4月11日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中之能源政策細項為「能源開發綱領」,經濟部前於99年12月間雖曾提送「能源發展綱領政策評估說明書(草案)」至環保署,惟因100年3月間日本福島發生核能電廠災變,該部考量調整國內電力政策,乃於100年5月24日去函環保署撤回該案,該部迄未辦理能源政策之政策環評,該部怠忽其職且未詳實評估能源政策對各影響層面之衝擊,致未能提高公眾參與,廣徵輿情民意,進而強化政策可行性,致使如深澳電廠之個別能源開發案件決策無所依循。
(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對深澳電廠擴建計畫未能詳實評估,肇生外界對燃煤電廠之興建必要性疑慮,並衍生「以肺發電」之訾議,且對深澳電廠興建或停建間決策反覆,該電廠興建之必要性或停建原因等評估理由衝突或不備;再者該電廠停辦程序顯係因政策指示所啟動,且僅憑短期內召開之2次內部會議即決定電力缺口因應對策,缺乏專業可行性評估與科學論據,致後續仍有諸多應再行專業評估或審查之內容,亦與「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規定「應詳予檢討」有所不符。
經濟部表示深澳電廠開發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復於經濟部部長、行政院院長於107年10月5日赴立法院備詢時表示略以:「如果觀塘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的環評通過而有辦法順利興建,經濟部要重新盤點、研討天然氣發電的能源計畫,如新的天然氣能源發電計畫可以滿足電力供應的需求,行政院也可以同意經濟部重新評估深澳電廠停止興建的可行性」等語,環保署於107年10月8日通過觀塘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案,經濟部再於107年10月8日、9日召開2次深澳電廠替代方案會議後即宣布停建,經濟部於上述2次盤點會議內容,後續仍有諸多仍待評估事項,並無立即且完整之配套方案可供執行或接續,亦不符「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
本計畫決定擴建後卻倉促宣布停建之決策程序,可見經濟部顯然自始即低估人民對環境品質及健康保護的要求,此亦凸顯深澳電廠決定擴建,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因非核家園政策致北部區域出現電力缺口情況下,不得已所為之因應對策,然推動後迭遭民眾、政策利害關係人強烈質疑及反對,再倉促宣布停建,故深澳電廠擴建評估過程卻漠視專業評估、審查過程之重要性,實有未當。
二、環保署對於深澳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未能妥予審酌其與原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達12年之久,且未充分考量其環境變遷、人民對環境品質要求、相關法令及技術規範等業已明定,應就所變更內容要求開發單位再行詳實調查、分析及評估,據以釐清對空氣品質、健康風險及海洋生態等之爭議及衝擊,肇生專業審查及判斷依據之科學基礎紛爭不斷,且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精神未盡相符,確有怠失。
深澳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於107年3月間通過,距其原於95年7月間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達12年之久,其既有環境變更差異、人民對環境生存品質的要求、相關規範內容及評估之科學知識技術等,均有新增或更迭(包括空氣品質標準於101年5月14日納入細懸浮微粒PM2.5、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於99年4月9日公告、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於96年8月2日公告),時至今時既已有相關法令規定或技術規範可供遵循時,應可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以期釐清本案開發行為對環境之衝擊、對人民健康之影響,並供環評審查委員會審認或為投票之決定,方符環境影響評估之精神。環保署未本於環評法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提出本案於環境調查及影響評估等仍有未竟之處,率爾認定此次變更內容之污染物相較原計畫內容有所降低,漠視環境變遷及環境保護之目的,實有未當,如下述三項:
(一)環保署未能積極釐清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爭議,致爭論不休,顯欠周妥:深澳電廠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選用及模擬結果,中央與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各執一詞,並無共識,學界對此亦爭論不休。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結果優劣,因其科學立論基礎及假設條件不同,致其模擬結果亦有差異,但環保署未思其解決對策,或確實釐清造成二者間之差異原因,以回應外界質疑,未能採取如進行科學實證或同儕專業審查等積極作為加以釐清,致生訾議。
(二)環保署認定本案無須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實未能探究環境影響評估精神與目的,復未能依申請變更書件時點要求開發單位依相關規範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實有未當:台電公司為回應外界對於深澳電廠運轉後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疑慮,已承諾於深澳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等。然而,倘若本案未予停建而持續開發至完工,豈非迫使民眾面臨既成之健康風險,台電公司未能於深澳電廠建廠前即時辦理健康風險評估,承諾事項本末倒置,不符健康風險評估之精神意旨,顯係推託之詞,實不足採。
(三)環保署未能要求確實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卻於審查通過後即要求再補環境影響調查報告送審,顯示原調查內容有所缺漏,實有怠失:深澳電廠海域設施位置已完全不同,對海洋生態的影響亦應重新調查及評估,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中對於海洋生態調查結果,因調查季節或其他因素,所呈現內容與事實恐差異甚鉅。環保署卻以「科學預測有其不確定性存在」為由,漠視對環境影響及評估、分析均係建立於基礎且詳實的調查結果,然未要求開發單位確實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內容進行詳實調查,以備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確有怠失。
三、環保署對於深澳電廠開發案及桃園觀塘工業區相關開發案件,顯係配合政策指導而為環評審查結論,且觀塘案密集召開環評審查會議,並在專家學者退席或消極不出席之情況下,藉政府機關代表人數優勢投票通過審查,肇生環評審查程序及結論迭遭輿論強烈質疑,均嚴重斲傷國內環評審查制度及公信力,洵有未當。
誠如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辭職聲明略以:「……環評制度的開會程序,環評、環差、環現差以及環調等案件,都是先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做成結論建議後,再送大會決議。現在攸關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觀塘工業區、工業港環現差、因應對策以及環差等案件,因為賴院長過度期待的發言,釀成部分委員退席抗議,接著又被迫過於密集加排大會,讓委員更加不滿,消極不出席杯葛,不僅環評制度公信力盡失,甚至連正常運作都有困難。可以理解,整體施政或決策,有許多面向的價值要權衡,不可能將單一價值無限上綱。但在決策時的價值取捨或排定優劣、輕重緩急時,總要兼顧制度的穩定性,才能建立可長可久的公信力。否則,縱使形式上程序合法,仍會讓制度崩潰,公信力蕩然無存。……」等語,環保署對於深澳電廠開發案及桃園觀塘工業區相關開發案件,顯係配合政策指導而為環評審查結論,且觀塘案密集召開環評審查會議(環保署就觀塘案於107年9月26日、10月3日、10月8日排定3次會議),縱使符合法令規範,但已使環評制度公信力喪失殆盡。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另於調查報告指出,深澳電廠雖已宣布停建且另行提出替代方案,然電力開發事涉溫室效應氣體排放與管制,減量目標係以國家整體評估,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允應檢視各電力開發案件之碳排放量,持續推動綠能碳權抵換、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作為,積極因應以達成管制目標;另以,深澳電廠計畫內容所涉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開發爭議,已因停建而不復存在,惟其過程卻未能與主管機關妥善協調因應,徒生訾議,亦應防範後續替代或其他方案有類此情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