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延宕多年始對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且於勝訴判決後,未提供擔保聲請就該公司之財產為假執行,致不當得利債權無法受償,加上怠於行使票據權利,任令本票逾期失效,致無從確保土地復整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及國產權益,監察委員林雅鋒、副院長孫大川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日期:108-01-02

針對「據審計部函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礦業用地租案之履約管理情形,核有該署南區分署收受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台公司或建台水泥公司)簽發做為土地回復原狀擔保金之本票,已逾法定請求權時效;另建台公司將復整期間開挖之礦產運出牟利,該分署延宕多年始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後復未辦理假執行,致判決確定後債權無法受償;此外,多起礦業用地租期屆滿多年,迄未完成復整並交還土地,其中多筆土地且位處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有發生潛在災害之可能性,有影響國有財產權益及民眾安全之虞。又高雄市政府於86年該礦業權註銷之後,迄未審核通過善後計畫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副院長孫大川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監委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身為本案礦業土地管理機關,發現建台公司於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之礦產運出牟利,卻未主動負起職責,延宕多年始對該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復因於第一審勝訴判決後,未提供擔保聲請就建台公司之財產為假執行,致第二審判決建台公司受有新臺幣5,488萬8,855元之不當得利確定後,建台公司之負債已大於資產,國有財產署之不當得利債權已無法受償,該署坐視權利蹉跎,損及國產權益,自有怠失之責。
監委進一步指明,建台公司原係提供中央銀行儲蓄劵、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及私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本案土地回復原狀之擔保,詎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續租換約時竟同意該公司改以該公司自行簽發之本票擔保,且未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增加其他債權保障措施,確保債權實現餘地,加上怠於行使票據權利,任令本票逾期失效,致無從確保土地復整工作順利進行,確有違失。
監委並指出,本案86年註銷礦權、終止租約後,迄今系爭礦權業主建台公司仍未依礦業法第48條第1項及礦地租約第15點等規定,完成復整及防災措施,並將土地回復原狀。高雄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允應通力合作,督飭水土保持義務人儘速完成土地復整及水土保持工作,以維國土健康及民眾安全。
監委亦發現,截至107年3月22日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礦業用地租期屆滿,土地卻未完成復整、水土保持並騰空交還之案件計20案,該署允應加強租案管控,督促義務人儘速辦理復整工作點還土地,並依法追收使用補償金。另有鑑於目前採礦用地使用完畢後,法令並未規範應完成善後之最終期限,加上欠缺強制罰則,如義務人消極以對,未依租約或水土保持計畫限期負擔義務,地方主管及土地管理機關恐難以有效處理。經濟部允宜邀集有關機關共商對策,健全法制,以完善採礦土地之善後處理機制。
監委最後提到,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20案租期屆滿卻未完成復整善後之採礦用地中,有高達18案位處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其採礦行為會否擾動環境,肇致潛在災害發生,關係民眾及國土安全甚鉅。經濟部審核礦業權時,應於事前確實評估採礦行為對地質敏感區之影響,規劃適當防治措施,並確保事後落實整復善後工作,以降低開發風險,更須考量土地為不可再生資源,一旦開採礦產,勢必難以回復原狀,故應注意資源永續利用及世代使用正義之重要性,以避免資源耗竭與環境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