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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自921大地震後仍未能確實列管建築物相關資料,且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監察委員林雅鋒、林盛豐、仉桂美提案糾正內政部

  • 日期:107-12-06

民國(下同)107年2月6日晚上11點50分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0的強震,造成花蓮縣多棟大樓倒塌,民眾死傷嚴重。然而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自88年發生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對於現有建築物相關資料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且該部營建署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所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均有怠失。因此,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林盛豐、仉桂美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內政部。
監察委員林雅鋒、林盛豐、仉桂美針對內政部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 自88年我國發生921大地震迄今,已將近20年,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6年資料,88年以前之住宅類房屋稅籍數量為621萬7,260戶,約占全國住宅類房屋稅籍72.8%,但內政部營建署對於現有建築物之相關資料(例如建造年度、使用類型、棟戶數等等)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故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內政部營建署就相關資料蒐集彙整之行政作為有欠積極,核有怠失。
二、 自從88年921大地震發生迄今已近20年,而88年12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前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恐有半數以上需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內政部營建署卻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時程拖延過久,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又該署雖稱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惟至今期限已進行近2年,該署統計各縣市政府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該署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洵有怠失。
另外,監察委員林雅鋒、林盛豐、仉桂美要求內政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予檢討改進事項包括:
一、 日本於西元1995年阪神大地震後即訂頒《建築物耐震改修促進法》,並於西元2013年11月修法規定一定規模、供公眾使用及都市避難道路兩側建築物,必須於西元2015年12月底前提出並公布耐震診斷結果報告,且要求住宅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化之目標,至西元2020年應達95%以上及西元2025年全面解決住房抗震性不足的問題。惟查,內政部自921大地震以來,關於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評估及重建,散落於各相關行政命令,迄106年5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施行,始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加速重建有所規範,然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仍欠缺全面性規劃,且無法掌握目標及具體進度,實有欠當。內政部允應儘速推動專法,以加速解決老舊建物不耐震之問題。
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使用強度及容留人數較一般建築物為高,尤其屋齡逾30年之老舊建築物致災風險更大,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全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數量至少145萬餘戶,其中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達46萬餘戶,惟上開統計資料闕漏甚多,該署卻未能確實清查列管,顯然輕忽緊急、重大天然災害時可能產生之危害。且該署對於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仍欠缺具體對策,難以確保民眾居住安全,有待檢討改進。
三、 現行建築管理法令對於土壤液化區及活動斷層及其兩側之建築管理未臻周延,對於人口及建築物密集之城鎮區域竟無相關規範,內政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能本於權責研提開發建築之管理法令,洵屬消極不作為。且各縣市於劃定都市計畫(或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使用分區時,亦未能全盤考量地質問題,或僅於細部計畫書中要求防杜地質災害,都過於輕忽居住安全問題,對此現象,內政部均不能等閒視之,應速謀改善。
四、 現行建築管理法令對於土壤液化區之檢討與規範仍有不足,有待檢討。105年2月6日發生高雄美濃地震之殷鑑不遠,日本、印尼等鄰國地震亦頻傳土壤液化導致嚴重災害,對於土壤液化高潛勢風險區,理應強化既有建築物之安全檢查,以防杜危害。
五、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迄至107年3月已公告訂定15處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惟自88年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仍僅車籠埔活動斷層線圖幅可達一千二百分之一,餘皆為二萬五千分之一,與建築執照申請圖說之地盤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圖幅比例無法整合使用,顯難達到建築管理之防災目的,該所及內政部營建署實應依活動斷層線之災害潛勢及風險評估,研謀整合圖幅比例,以澈底落實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建築開發管理。
六、 對於地震災害後有傾倒、損害之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能力,內政部營建署雖已有相關規範,惟仍應強化相關整備能力,並督導各縣市政府依法落實定期演練規定,強化動員能力,預防緊急危難之發生。